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遏制村级新增债务,化解村级存量隐性债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制订了《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鄂办发〔2020〕23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村级债务的四种主要类型:
1.从村级组织为兴办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经济等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
2.拖欠村级干部工资;
3.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
4.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
(二)《通知》要求从四个方面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禁新增债务:
1.严格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2.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不合法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3.兴办村内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建设;
4.各部门安排到村的设施及项目建设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严禁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
(三)《通知》规定从四个方面做好存量隐性债务管理。
1.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管理主体责任;
2.乡镇要依照程序全面开展村级存量隐性债务清理核查锁定,并按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3.乡镇要根据村级存量隐性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管理;
4.建立村级债务区、乡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交结债务手续;
(四)《通知》明确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的“五不准”原则,以及因特殊用途确需借债,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需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报告,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审批。
(五)《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化解隐性存量债务的方式方法:
1.乡镇要将村级存量隐性债务化解作为村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逐年度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2.村级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清理账务核销减债、依据政策划转债务、多方协商停息减债、清理债权收欠还债、盘活资产偿债、增收节支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等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3.村级债务的偿债顺序及优先原则;
4.各类偿债资金要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六)《通知》要求从六个方面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
2.村级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3.村级组织不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履行相关程序、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
4.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
5.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村级组织及相关干部,对虚假、虚领、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
6.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项项目建设及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