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
《咸安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改革部署,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激励政府专职消防员爱岗敬业、献身使命,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精神,参照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7部委《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纳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管理,以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主体的,专职从事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咸安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 职业荣誉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咸安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执行重大任务,有政府专职消防员参与的,应有一定比例的表彰奖励名额。
第五条 按照相应程序,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吸收符合政治标准、满足发展条件、现实表现优秀的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在春节和“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行重大任务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咸安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走访慰问,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七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其户籍在咸安区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送喜报和走访慰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工作满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家庭,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为其悬挂落款为“咸安区人民政府”的“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
第三章 生活待遇保障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经费由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组成,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8万元,由区财政局根据财力、人员等实际情况予以保障,并在以后年度随经济社会发展适度增长,同时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服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训练费、水电费、公杂费等。
第十条 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补贴(40元/天,每月根据实际在位天数核算)和现场救援补贴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发放执勤补贴和现场救援补贴。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与履职岗位密切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对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证书的,发放特种人才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从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标准交纳住房公积金。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区人社局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参照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保障。
第十四条 对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和开除)的,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每年1个月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统计上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据实保障。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十五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就医时,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缴费、就诊、住院。对因公负伤或急危重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医院应优先保障抢救所需药品及血液,并实施先救治、后缴费。
第十六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乘车(船)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特殊通道,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咸安区内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享受与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咸安区内由政府定价的公园、景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时,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
第十八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教育,由区教育局按照《咸宁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凭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消防救援人员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员住房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执行。事业编政府专职消防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和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