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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2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推进义务教育教师

“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统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通知》(鄂教师〔2019〕3号)和《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市教师〔2020〕1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权限,依据“编制总量控制、岗位整体设置、人员统筹使用”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强化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统筹管理的职能,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权限,建立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任、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挖掘教师个人潜能、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实现教师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流动、聘用、退出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突出重点原则。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引导教师在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使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三)统筹兼顾原则。做好顶层设计,整体谋划改革,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将“区管校聘”与学校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绩效考核、教师聘用、交流轮岗等配套改革协同推进、联动实施。

(四)稳步推进原则“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循序渐进、依法有序实施,确保改革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四、实施范围

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五、主要内容

(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1.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统筹管理机制。区委编办会同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按照省定教师编制标准,年对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核定一次。区教育局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依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在“退补相当”的基础上,要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倾斜,对小规模学校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配置编制。

2.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办法。区人社部门会同教育局,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以及教师交流轮岗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区教育部门可统筹2%的高级岗位用于解决城区下派支教教师职称晋升和人才引进。

3.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管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确认(初聘),由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区人社部门备案;中级及以上职称(职务)的岗位申报总量,由区人社部门核准,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向农村、边远、一线教师倾斜。

4.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人社、教育部门调整后的学校教师编制、岗位变动情况,结合财政经费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人员经费拨付到校。

5.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区教育部门会同区委编办、区人社部门依据岗位需求的原则,定期申报招聘计划。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6.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区教育部门会同区委编办、区人社、区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长效机制。交流轮岗原则上实行刚性交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严格执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任期制,期满必须交流。将交流轮岗经历作为校长教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促进教师合理有序流动。

(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用管理制度

1.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学校统筹使用区教育局下达的人员编制、岗位和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奖励、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2.岗位聘用。坚持“有岗必竞”原则。区教育局要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推进原则,采取交流直聘、校内直聘、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等方式有序组织好竞聘上岗工作。落聘人员要参加教育局组织的待岗培训,培训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

3.完善聘后管理措施。竞聘结果报“区管校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及时为相关人员办理编制、人事和工资等相关手续。实施聘用合同管理,通过竞聘上岗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聘和调整、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岗位竞聘和绩效工资要向教学一线、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倾斜。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低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竞争用人机制。

(三)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1.建立以竞聘上岗为核心的教师退出机制。区教育局负责对落聘人员实施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经组织调整可转岗,同时调整岗位工资,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2.建立科学、合理的解聘机制。按照人社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连续旷工、累计旷工超过相关时间规定的可依据具体情况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按规定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与其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四)建立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教师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须经教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用和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用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严格落实省、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事项,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委编办要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量,实施编制实名制管理。区人社局要协助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的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同时指导区教育局做好教师的聘任、考核、续聘、解聘工作。区财政局要及时落实“区管校聘”过程中的岗位晋升、教师流动、绩效考核等相关经费。区教育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丰富流动形式,加大政策引导,鼓励教师向边远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还要制定刚性要求,让符合流动要求的人员主动参与。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师维权服务机制,保证教师信息获取和诉求渠道高效、畅通,充分保障教师的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管理。严格遵守纪律,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做到及时排查、提早研判、做好预案、积极应对,化解和调处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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