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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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园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2 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园

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以下简称“园区”)的规划建设及服务协调工作,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持带动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咸宁市工业园及企业环境管理工作评级实施方案(试行)》(咸环委20211号)、《关于印发咸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园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准入、退出原则

第三条  按照产城互动的要求,以集群、创新、智慧、绿色发展为方向,以培育百亿级产业集群和品牌园区为目标,着力完善功能规划布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园区提质转型,为全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第四条  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审慎介入、从严把关、区别对待、有进有出的原则;

(三)以效益为中心,以发展为重点,充分注重项目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四)以实现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拉动就业、互赢互利的原则。

第三章  企业(项目)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为实现园区的整体发展规划,提升园区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带动力,综合园区的自身特点和我区实际,入园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二)符合园区的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三)入园企业必须在咸安经济开发区内进行登记注册;

(四)入园企业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低于1000万元,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准予入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国内外领先,能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增强该产业竞争力,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可优先入园;

(五)入园项目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必须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入园企业在入园前必须与咸安经济开发区签订入园协议,自觉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七)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按期建设、按期投产,不得以任何借口闲置厂房。

第六条  企业(项目)入园程序:

(一)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企业(项目)应向咸安经济开发区提出入园申请,并出具资信证明、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

(二)咸安经济开发区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必要时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由分管工业的副区长召集召开由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咸安经济开发区、区经发集团等有关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投资额、产品、工艺流程、经济效益、税收情况、环保、就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等方面进行听审并提出意见;

(四)对审查批准入园的企业(项目)要及时与咸安经济开发区签订入园协议,咸安经济开发区协助入园企业(项目)办理入园手续,同时督促企业(项目)按协议约定与园区管理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协议。

(五)租赁价格:单层钢结构标准厂房月租金12/㎡、多层框架结构标准厂房月租金10/㎡、办公楼月租金8/㎡、宿舍楼月租金8/㎡、物业服务费1.2//月。入园企业的租赁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园区企业(项目)退出规定、程序、方式

第七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列入清退范围:

(一)入园企业(项目)在办理完毕相关协议超过半年未入驻的;

(二)虽已入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半年未投入生产的;

(三)投资额度达不到计划投资60%的;

(四)未按批准的产业规划及入园后不投入生产擅自转让的;

(五)投产企业停产超过1年的;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无竞争力、效益差,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产值、税收及就业的;

(七)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八)违反园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

第八条  列入清退范围的企业(项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约谈。咸安经济开发区先行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明确提出未按承诺履行的具体内容,负责人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限期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业(项目)视其情况给予6个月至1年的整改期限,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期间,咸安经济开发区将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按司法程序予以强制退出。

第九条  企业(项目)清退方式:

(一)退租退出。由园区管理方或开发方终止与企业方的租赁协议。

(二)回购退出。如企业采用购买园区物业资产的方式入驻,经区政府批准,由园区开发方按企业入驻时购买物业销售价格回购其物业资产,安排企业退出。

(二)兼并转让退出。由于企业兼并、转让等原因自愿要求退出的,则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退出,但原企业须经咸安经济开发区批准且新入驻的企业(项目)需经事先审核,方可进行出售转让。

(三)破产退出。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履行破产程序后,退出园区。

(四)强制退出。对符合第七条(七)(八)条款之一的属于强制性退出的企业,应按照司法程序和相应措施予以清退。

第十条  本办法的退出机制也适用于各园区已入驻的企业(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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