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培育壮大联农带农富农新型经营主体和完善到户产业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3 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培育壮大联农带农富农新型经营主体
和完善到户产业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支持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增收,促进全区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成立或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联农带农富农新型经营主体和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联农带农方式包括入股分红、土地流转、订单帮扶、产品销售、生产托管、资产租赁、务工就业、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区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和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奖补政策的落实,各乡镇办场、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管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扶持奖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到户产业奖补:
录入国网且发展产业的脱贫户、监测户。
(二)新型经营主体奖补:
1.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3.生产经营用地不得违反“非粮化”“非农化”相关政策;
4.形成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扶持奖补政策
第五条 对当年新认证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组织或新型经营主体,每获得一个产品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农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示范乡镇,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 脱贫户、监测户发展生产和庭院经济奖补
1.种植项目:种植水稻、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补贴200元;种植油料、药材等经济作物,蔬菜、果类等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补贴300元。
2.养殖项目:生猪每头补贴500元;牛每只补贴1000元;羊每只补贴300元;年养殖家禽20只以上的,每只补贴10元。
每户扶持对象全年一次性补贴累加总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经认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上年度低于1万元的可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第七条 新型经营主体新发展特色产业奖补
1.新建茶园或连片改造老茶园3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50%,且脱贫户、监测户每户年增收不少于1500元的,新建茶园每亩奖补1500元(其中符合区农业农村局奖补标准的,区农业农村局每亩奖补600元),改造老茶园每亩奖补500元。
2.新建油茶100亩以上,造林苗木有“三证一签”,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占比不少于50%,且脱贫户、监测户每户年增收不少于500元的,每亩奖补1000元。
3.新建中药材基地或改造老基地5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50%,且脱贫户、监测户每户年增收不少于500元的,新建一年期药材每亩奖补500元,多年期药材每亩奖补1000元(乔木类药材和栀子每亩奖补400元),套种按80%计补,老基地改造每亩奖补300元。
4.新发展蔬菜连片面积2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50%,且脱贫户、监测户每户年增收不少于500元的,每亩奖补500元。
5.新发展苎麻连片面积5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6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50%,且脱贫户、监测户每户年增收不少于500元的,奖励剥麻机一台,每亩奖补500元。
以上各类型产业项目,每个新型经营主体奖补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联农带农富农经营主体奖补
1.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监测户5人(含)以上就业,并签订就业务工协议,年发放脱贫户、监测户工资总额10000元以上,按工资总额的15%进行奖补,每个经营主体每年奖补不超过1万元。
经认定的帮扶车间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务工人数不少于上一年度,按脱贫劳动力年增收不低于2000元的人数,每带动一人奖补1000元。
2.经营主体开展订单生产,收购、销售区内脱贫户、监测户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当年订单收购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0%进行奖补,每个新型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 由区级行业部门组织,并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经营主体参加国家级(省外)、省级、市级、区级农产品展销活动,每次每家分别奖补1500元、1000元、500元、500元。
第十条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确定为省乡村振兴局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的脱贫村,通过发展产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并较好地发挥联农带农富农效益的,按增加经营性收入额度给予一定奖补,每个村奖补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发票抵扣、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符合条件的加工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等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比例税前加计扣除。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经费支出,可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二条 建立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支持需求信息库,对有信贷需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推荐进入“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专项行动计划”。发挥农业担保作用,推进企业和新型农业主体信贷直通车模式。对发挥了带动作用,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贷款,在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落实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保险政策。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政策性“三农”保险,区财政按上级要求给予保险费补贴。
第十四条 将农产品加工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用地。龙头企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施农用地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积极利用点状供地模式,缓解龙头企业发展用地难题。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种植养殖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龙头企业合作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四章 奖补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有关专项资金上予以统筹安排。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林业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各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拨付资金、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纳入扶持的产业项目应遵循以下申报、审核、验收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对象根据所实施项目实际情况,向所在乡镇或相关行业部门提交产业扶持项目申报表。
2.乡镇会同驻村工作队对产业扶持项目实施准备情况、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乡镇和驻村工作队共同进行项目验收(第六条“脱贫户、监测户发展生产和庭院经济奖补”由乡镇组织验收,区级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扶持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存在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单位、个人及经营主体,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取消过渡期内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在认定奖补主体、拨付奖补资金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内容不重复奖补,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联农带农增加农民收入的,每个经营主体一年内奖补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局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