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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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5

第三章  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 9

第四章  报告主体 13

第五章  应急处置 15

第六章  恢复与重建 23

第七章  应急保障 25

第八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31

第九章  附则 31

第十章  附件 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区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咸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第三节 工作原则

1.3.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1.3.2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高效有序。

1.3.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3.4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坚持依法思维和底线思维,依据法律法规和科学规律,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3.5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完善部门单位、乡镇办场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的先期处置作用,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物安全事故等其他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类分级

本预案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10.4),并根据国家分级标准的调整随时调整。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一节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指挥机构

2.1.1.1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咸安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卫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办场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区公卫应急委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或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乡镇办场成立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各村(社区)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各单位成立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提出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综合协调处置区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究解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综合研判,及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区公卫应急委立即转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2区公卫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区妇联、区残联、区科协、咸安电信公司、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安商贸物流区、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汀泗桥镇、向阳湖镇、官埠桥镇、贺胜桥镇、双溪桥镇、高桥镇、大幕乡、马桥镇、桂花镇、浮山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向阳湖奶牛场等单位负责人。

2.1.2办事机构

区公卫应急委下设办公室。日常状态下,区公卫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区公卫应急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区公卫应急委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公卫应急委有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区政府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建区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库,构建决策服务平台,为区委、区政府及区公卫应急委决策提供参谋意见等。

2.1.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医疗救治和防控组、集中隔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新闻组、市场保供组、社会稳定组、社区农村组、交通运输组、环境整治组、特殊群体组、督办检查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0.2)。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调整专项组。

第二节 乡镇办场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办场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参照区级组织指挥体系,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服从主管部门及辖区乡镇办场的领导。

村(居)民委员会要在乡镇办场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节 专家咨询机构

区公卫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总师任主任委员,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风险沟通、畜牧兽医、野生动物、心理学、药学、法学、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事件总结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

第一节 风险防控

3.1.1危险源管理

区、乡、村三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管理制度,纳入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防控体系,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3.1.2风险排查

区、乡、村三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基层组织、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3.1.3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按照辖区人口比例规划确定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和隔离留观场所、中毒事件后的避难场所。在医疗机构、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设施建筑设计中,建立平急转换预案,充分考虑紧急医疗救援和传染病救治临时征用的需要,完善水电路系统、中心供氧系统、医疗设备接口、传染病应急救治所需的“三区两通道”等实用功能。

第二节 监测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单位、乡镇办场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监测系统,包括: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医疗机构症状和病原学监测、实验室监测等系统。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商务等部门针对本系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第三节  风险评估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乡镇办场

第四节  健康风险提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如实、无偿予以刊发或者转载。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自救互救、饮食卫生、饮水卫生、消毒杀虫方法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技能培训。区委党校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区教育局将卫生应急基础知识作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区融媒体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公益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五节  预警

3.5.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3.5.2发布预警信息

3.5.2.1风险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3.5.2.2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5.2.3预警警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5.2.4建立智慧化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精准设置预警标准,分析研判各类监测报告信息,早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布警报。

3.5.2.5建立预警容错免责机制,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预警偏差或者失误,可以予以免责。

3.5.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2)发布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告避免或者减轻公众健康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做好物资、设施、救治隔离场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防范性措施。

3.5.4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区人民政府及时分析评估事件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第四章 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也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监测、教育、动物防疫等机构和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主管行政部门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直报。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尽快核实信息,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4.3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波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资源、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应尽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主管行政部门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

第二节 应急响应

5.2.1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如事件不良影响当即消除、涉事人员当场死亡或发现时已痊愈,经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影响公众健康,即使达到事件标准也可视情况无需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

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区级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区委、区政府组织应对,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即转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担任;区级二级响应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启动,区领导赴现场组织指挥和指导乡镇办场处置应对;区级三级响应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启动,区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乡镇办场处置应对;区级四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乡镇办场处置应对。

5.2.2响应级别调整

对在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或地区间、学校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防控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第三节 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确认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应急联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动员军队、武警力量支援地方应急救援,共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事件形势及危害,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5)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并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6)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由疾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由公安、通信等部门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由疾控机构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可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措施;建立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协作机制,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开展溯源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等工作。

7)根据医疗资源负荷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需要,合理部署并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可以改建、新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实行病例分类分级救治管理,做好伤病员转运工作,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伤病员。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应当统筹做好孕产妇、血透、肿瘤、儿童等特殊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保障正常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8)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疫区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迅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相关人员活动轨迹,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9)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划定并动态调整区域风险等级并予以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措施;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10)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突发急性群体性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和新发感染性疾病时,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人员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必要时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同时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

1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部门在铁路、公路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司乘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监督指导交通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12)强化社区防控。健全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网络,指导社区(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做好健康监测、医疗保障、人员排查转运、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组织动员工作。

13)落实特殊场所和相关高危脆弱人群保护措施。加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做好相关高危脆弱人群管理,社区组织对辖区内的老、孤、病、残、孕、无固定收入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加强街边巡查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告知、护送、救治工作;建立临时遇困外地滞留人员安置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成立服务保障专班,实施集中安置、分类服务。

14)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必要时可采取人群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控策略,保护易感人群,建立免疫屏障。

15)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6)建立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制度。积极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宣传,主动与市中心血站对接,争取支持,有效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17)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心理援助服务体系,开展公众心理慰藉疏导和重点人群心理危机干预,为一线工作人员、脆弱人群等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18)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病亡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规定等级的防护物资。

19)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公众和重点人群、重点单位的防控指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行为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习惯,主动接受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20)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对相关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网上舆情信息核实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序有效引导舆论;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严控不实信息传播。

21)区文明办、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组织动员群众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各类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的防控措施。

23)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4)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按照现行地方政策禁止活禽交易或实行活禽销售与宰杀分离,禁止市场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高风险冷链食品管理。

25)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统筹医保资金和财政补助,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26)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8)其他必须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5.4社会援助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需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帮扶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5应急救援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某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章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失和伤害核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制定伤病员及受影响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落实有关待遇。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或有关部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辖区卫生应急功能恢复与重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支持请求。

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医疗卫生秩序,确保社会秩序恢复正常运转。根据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解除本区的区域封锁、恢复本区交通线路、确保复工复产、制定开学计划、保障商业区有序营业等措施。

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本级政府安排,必要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持请求。

6.3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机构应急组织体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直医疗机构设置应急办,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责任人负责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全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和技术准备。

7.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合理配置专业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医疗机构疾病防控进行技术指导;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参与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鉴定毒物性质和危害程度;参与核和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物中毒(含食品污染事故)、职业中毒、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为实验室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有关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

7.1.2医疗救治机构

7.1.2.1专业医疗救治医疗机构。

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全区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设置传染病病区,做好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护和处置救治药品、技术力量、检测设备仪器的准备,培养专业化的传染病救治技术力量,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

7.1.2.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完善预检分诊流程,规范疫情信息报告。乡镇办场的一指挥下,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团队功能,协助开展辖区居民健康异常状况监测、重点人员排查、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消杀等工作。

7.1.2.3其他医疗机构。

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加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急诊、感染、重症等科室的标准化建设。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P2实验室,开展实验室病原学检测。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对突发事件伤病员提供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护、心理危机干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病亡遗体及遗物的消毒处理工作。

7.1.2.4院前急救机构。

逐步实现省、市、区120急救中心指挥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根据需求调度区域内急救资源,必要时可请求省市级急救资源的支持。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配备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必备的医疗设施设备,9个乡镇卫生院急救站配备救护型救护车担架等必备的医疗设施设备,按规范做好病人转运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1.2.5采供血机构。

依托咸宁市中心血站做好全区的血液资源统一应急调配和运输。

7.1.3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健全和完善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应急能力储备机制,提升专业应急监督队伍能力。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2人力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类应急队伍,并统一调配本区域内卫生应急队伍。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建立军地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

乡镇办场要加强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格管理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区财政局、审计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体系。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应为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7.4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和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流程,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物资储备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血液、检测试剂、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设施以及生活必需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可采取产能储备、合同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模式,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交通工具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6社会治安维护

区公安局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7.7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7.8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动与市气象部门对接,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获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旱涝灾害发生后,区水利和湖泊局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信息。

7.9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卫生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0健康宣教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宣传教育。区卫生健康局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读本,向社会公众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救互救、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区人社局和区委党校应当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当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宣教。

7.11培训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制订卫生应急培训、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和各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演练、桌面推演。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程度、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7.12科技支撑

区科经局要将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共同研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

第八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修订。乡镇办场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修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和状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主要包括病毒菌种保藏单位和生物安全实验室,接诊传染病病例的医疗机构,卫生防控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和公共场所,免疫空白人群和地区,自然疫源地等。



第十章  附件

10.1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1.1区委组织部: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和调动公共卫生人才的积极性。

10.1.2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权威信息,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采访;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和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统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送和处置、回应工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点网站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10.1.3区委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做好应急处置期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咸机构及公民包括港澳同胞的服务与管理、海外湖北公民的权益保护,协助做好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络、服务与管理。

10.1.4区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互救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市红十字会总会报告并请求支援,视情况向社会各阶层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0.1.5区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

10.1.6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各类学校按照“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的原则,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减少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0.1.7区科经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调度和储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通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众发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相关的预警信息。

10.1.8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健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疫区封锁工作;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口岸检疫传染病疫情信息。

10.1.9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协助做好死亡人员遗体转运处置工作;配合党委政府指导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0.1.10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本系统特殊场所监狱、戒毒场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推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10.1.11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0.1.12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人事人才、工伤待遇等政策,指导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关表彰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等工作。

10.1.13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对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10.1.14区住建局: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10.1.1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铁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0.1.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协调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会商和指导,规范应急处置的信息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行为。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配使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10.1.1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10.1.1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动物的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提供动物疫病信息。

10.1.19区医保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病参保人员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结算;及时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

10.1.2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0.1.21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劳务输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10.1.2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经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的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性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10.1.2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餐饮卫生、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证应急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0.1.24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0.2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主要工作组职责如下:

10.2.1综合组

职责: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务组织和议定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材料、疫情通报、编写防控工作信息专报;承担疫情日报和重要情况即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与上级指挥部办公室衔接沟通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等。

10.2.2医疗救治和防控组

职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技术方案,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建立专家库,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有关乡镇办场协助开展疫情处理、医疗救治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及建议;组织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定点医院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隔离场所的管理,做好对病例的筛查;负责对疫情的形势进行研判,对防控工作机制、预案和工作方案提出咨询与指导建议;对医疗救治工作的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决策建议;负责疫情处置效果评估;负责制定流调技术方案,组建流调工作队和区域协查专班,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病例溯源分析;制定疫情消杀工作方案,负责全区消杀队伍人员技术培训,指导各级各单位开展预防性消毒;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疫区(疫点)现场消毒范围和点位,合理使用消毒剂,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切断传播途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局、区疾控中心、区直医疗机构等。

10.2.3集中隔离组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集中医学观察工作,防止疫情传播扩散;负责通知集中医学观察对象所在乡镇办场及时将集中医学观察对象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并通知集中医学观察点做好接收工作。同时,通知督办检查组督促各乡镇办场及时将集中医学观察对象送到指定集中医学观察点。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的预防性消毒和观察场所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安全、警戒与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所有人员的膳食加工、食品卫生安全、送餐及工作人员生活环境卫生等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人大办、区直各部门等。

10.2.4物资保障组

职责: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配等事宜,每日统计防控物资库存、消耗量,科学研判需求,进行科学测算,严把防控物资准入关,统筹做好医用物资、耗材和粮油肉蛋菜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储备,做好各类应急抗疫物资采购调度,缓解供需矛盾,加强防控资金保障,确保各项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主要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

10.2.5宣传新闻组

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积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安排新闻媒体实施健康教育,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及时引导群众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统筹协调处置网络舆情;做好涉外宣传及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卫生健康局等。

10.2.6市场保供组

负责农贸市场监管,禁止活禽交易,打击野生动物交易、贩卖、销售和食用行为,取缔不规范的宰杀场所,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管理者开展清洗消毒工作;负责全区大中型商店、超市、药店、酒店、餐饮的疫情防控工作,督促经营者做好进入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实名登记;负责保障防疫用药、用具供应及价格稳定工作;负责保障群众生活物资的调拨、供应;负责价格稳定、打击哄抬物价等工作;负责种植大户蔬菜销售协调和鱼、肉生产供应协调;负责滞留外地游客协调;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咸安商贸物流区等。

10.2.7社会稳定组

职责:负责及时排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和公安检查站等进出通道查控,确保治安、交通秩序良好;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等。

10.2.8社区农村组

职责:负责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在社区(村)特别是无人管理小区建立党支部,筑牢疫情防控基层战斗堡垒;为党员抗击疫情设岗定责,安排党员轮流值守,安排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楼栋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动社区(村)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志愿者等人员,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指导社区(村)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社区(村)开展风险人员排查;督促居家隔离人员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监督到位;督办乡镇办场落实社区(小区)、村(组)封闭管控措施情况,推动封闭人员生活保障到位;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10.2.9交通运输组

职责:负责“三区”交通管控安排;负责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对重点保供物资运输予以保障通行,在交通要道出入口、重要卡点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保供车辆与社会车辆分流接受检查;在全区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高速路口设立交通服务站点,一律实行验码、测温,设立核酸检测证明查验点,对来咸返咸人员实施劝返,对发热病人及时进行隔离,移交属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处置;督促全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测;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局等。

10.2.10环境整治组

职责:负责对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办工作,开展全区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对全区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整治;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对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维护环境安全;引导群众做好个人卫生和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督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清扫管护,加快垃圾集中收集、压缩、转运,确保群众生活环境干净有序;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等。

10.2.11特殊群体组

职责:指导制定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监狱、戒毒所、精神病院等特殊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落实属地、单位管理责任,组织指导特殊场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等。

10.2.12督办检查组

职责:建立督导检查机制,负责检查督促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定期通报检查和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委巡察办等。


10.3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框架图



常态

咸安区

公共卫生

应急委员会







咸安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


















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综合组(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一级响应指挥长主要领导


















医疗救治和防控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应急状态

咸安区

公共卫生

应急指挥部


二级响应指长:领导









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宣传新闻组(牵头单位:委宣传部)




三级响应指长:领导或指定负责人










社会稳定组(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四级响应指长:

卫生健康或其他牵头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



社区农村组(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交通运输组(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10.4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5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参照表

响应

分级

事件级别

启动主体

组织应对主体

区级四级

一般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

区级牵头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区级三级

一般且敏感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启动

区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区级二级

较大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启动

区领导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区级一级

重大以上或

较大且敏感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

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区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担任


10.6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试行

编号

病种/事件

事件分级

报告标准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1

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


7天内,在一个市(州)范围内流行,发现30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7天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  现10~29例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霍乱 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7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发现1~9例霍乱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且相关联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7天内,2个及以上市州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风险,导致局部暴发流行。

7天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

县(市、区)范围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

发现1例及以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或疑似病例。

5

脊髓灰质炎


发现1例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关联到2个及以上市州,或关联到外省。

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局限于市州范围内。

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发现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脊灰野毒株病例。

6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性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发现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7

人感染H7N9 流感(其他禽流感)


7天内,2个及以上的市州发现人感染H7N9 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

7天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现人感染H7N9 流感(其他同一亚型禽流感)病例。

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年度首次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散发病例,确定为IV级事件;再次发现散发病例,则为未分级事件。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8

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HIV 感染等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9例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9

甲肝/戊肝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或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甲肝/戊肝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10

麻疹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19例麻疹病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1

流行性出血热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

流行性乙型脑炎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2例死亡病例。

7天内,同一乡镇、街道,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3

登革热


7天内,2个及以上市州发生本地登革热暴发疫情或2个及以上市州达到较大级别事件标准。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本地登革热病例或2例及以上县(市、区)达到一般级别事件标准。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9例本地登革热病例。

7天内,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庄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本地病例。

14

炭疽

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病例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

6天内,发生1~4例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其他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5

痢疾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痢疾病例,或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痢疾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6

肺结核




一个学期内,同一所学校,发现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判断。

一个学期内,同一所学校,发现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7

伤寒/副伤寒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9

百日咳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49例百日咳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20

白喉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例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4例白喉病例。

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例及以上白喉病例。

21

猩红热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

布鲁氏菌病




21天内,一个自然村、养殖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本地感染布鲁氏菌病病例。

21天内,一个自然村、养殖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布鲁氏菌病病例。

23

钩端螺旋体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4

血吸虫病


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9例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发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性钉螺。

发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性钉螺。

25

疟疾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5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继发病例5例及以上;出现输入继发病例引起本地传播。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2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继发病例。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2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继发病例。

26

流感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现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7

流行性腮腺炎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8

风疹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风疹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29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30

其他感染性腹泻




一周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5起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或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诺如病毒导致暴发。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病例。

31

手足口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32

水痘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33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34

军团菌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35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同一事件中,当地首次发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并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6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在本省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本省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发现全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灰野毒株等病例。

本省首例,但在全国其他省份已经发生过的传染病事件,其级别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该疾病全国流行情况,确定事件级别。

发现本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地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37

输入性传染病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我国尚未发现的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我国尚未发现的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病例或疑似病例。

38

其他传染病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予以定级。

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

39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两周内,在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出现死亡病例,并扩散到其他县(市、区),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未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14天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40

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与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明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发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达到报告标准的事件。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1

医源性感染事件(除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HIV)


发现10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造成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发生5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发生5例及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发生3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发现3例及以上医院感染病例。

42

食物中毒事件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或出现1~9例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30~9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30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3

职业中毒事件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出现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出现1~4例死亡病例。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

44

其他中毒事件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II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国务院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2~9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2~9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III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1000~1999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IV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50~999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发现3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5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4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II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60~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14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0~4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25~34例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2~3个县(市、区)发生I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 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5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6~9例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IN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2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3~5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6

高温中暑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50~29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4~9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00~14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1~3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99例中暑病例。

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7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中规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被盗、被抢、丢失,造成人员感染、死亡或造成传播,并有扩散趋势。

境内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隐匿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实验室人员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保藏、储存地点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48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发现100例及以上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发现50~9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

发现10~4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

发现5~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发现5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备注: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研判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58

第二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60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62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63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7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0

第七章  附则 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节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节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咸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1.4.2属地管理,明确职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工作。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和技术。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工作制度。

1.4.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借助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1.4.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4.7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区人民政府请求省、市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涉及其他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节 重大事件(Ⅱ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涉及其他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节 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节 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生健康局要在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区疾病预防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第一节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715-8311000。

第二节 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三节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区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节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第一节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Ⅳ级响应)

4.1.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启动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一旦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报告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处理情况。以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必要时快速组织专家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节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订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4.2.2.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4.2.2.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4.2.2.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2.2.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2.2.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第三节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第四节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节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章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区卫生健康局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节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节 急救机构

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第三节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市中心医院建立的市级核辐射救治基地和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第四节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按照内、外科类别分别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咸安区中医医院和咸安区妇幼保健院共组建4支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第五节  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第六节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第七节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节  其他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疗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科经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区红十字会在广泛普及应急救护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救护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一节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社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节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四节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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