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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级人民政府耕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耕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54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办场人民政府对《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咸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和指标分解方案进行确认的函》(以下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办场人民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乡镇办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结合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检查指标相关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区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办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内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共同制定,包含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协调、耕地保护宣传、宣传标识和制度建设、违法占用耕地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强制约束性指标,如突破区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1次自查。主要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和有关督查情况向乡镇办场进行通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该乡镇办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结合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核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乡镇办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乡镇办场通报,纳入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宣传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对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乡镇办场自查、实地检查和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办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目标成效突出的乡镇办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乡镇办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七条 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办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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