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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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级人民政府耕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耕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54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责任,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业绩考核、相关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格落实保护责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围绕严格耕地保护、强化政治责任的基本要求,立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解决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确保考核主体有抓手、考核内容有依据、考核标准更完善、考核结果能管用。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土地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各项耕地保护政策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依据。新修订后的《考核办法》以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了考核实施机制、组织方式与考核内容,有利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有利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对各乡镇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组织开展,实施部门作用更突出、职责更明确。

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检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将原来对各乡镇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合格或不合格下结论调整为以打分排序制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强调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保护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批准,下达检查考核指标。

《考核办法》完善了奖惩措施和考核结果应用范围等内容。强调了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办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改进了惩罚措施,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办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强化了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业绩考核、相关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将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依据《考核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各项考核指标有标准、可量化。今年将适时开展“十三五”各乡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向各乡镇办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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