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
《咸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我区规委会决策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咸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咸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委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统一指导协调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对区管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是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委 员
第三条 区规委会由公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四条 区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区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公务委员实行席位制,包括常任公务委员和机动公务委员。常务公务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副主任,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办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机动公务委员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公务委员在任职期间职务有变动的,由其继任者担任;每届任期同区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六条 专家委员从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社会团体代表中遴选产生:
(一)热心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熟悉咸安区实际情况,具有咸安区户籍,也可聘请市级专家委员;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分;
(五)认可和遵守区规委会工作规则,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不无故缺席。
专家委员按照个人自荐、部门(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区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区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区规委会聘任。专家委员每届任期同区规委会任期相同。
区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委员库,从专家委员库中抽选专家委员参加区规委会会议。
专家委员在1年内无故缺席区规委会会议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在3年内不再聘任。
第七条 区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区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区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区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区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区规委会工作章程,支持区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区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区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九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区人大、政协相关领导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区规委会会议。
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区规委会建立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区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召集,常务公务委员和与议题相关的机动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参加。
主任会议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专项规划和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各类规划,城市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
(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四)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主要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设计方案;
(五)区级审批的矿业权出让方案;
(六)年度土地征收、储备、整治、供应计划;
(七)基准地价体系的制订与更新,全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调整;
(八)其他需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规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区规委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与议题相关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土地供应方案;
(三)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收购储备方案;
(四)区管区域一般性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
(五)其他需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规委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规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区规委会专题会议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各乡镇办场负责组织报区审批的辖区内乡(镇)级各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听证工作。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各类规划编制结果在获得批准的15日内,将文本和数据交到区规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纳入区国土空间一张图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会议准备。
(1)议题收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主动向办公室申报,并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2)预报遴选。办公室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副主任预报,并由其遴选近期收集汇总的议题。
(3)预审上报。办公室根据预报遴选的议题提出具体会议方案,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初审,再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
(4)会议准备。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办公室将会议日程、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 日送参会成员,并准备多媒体汇报材料。必要时,可先组织现场勘察。
第十五条 区规委会会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参会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会议召集人归纳审议意见并提请参会委员表决。
第十六条 区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区规委会会议。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安排部门(单位)副职参会。
第十七条 区规委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表决事项由赞成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经会议召集人签发后生效。
第十八条 经区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会议纪要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区规委会会议涉密资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对外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涉密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规委会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纳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区规委会办公室提议,并由主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委员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规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