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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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政发〔20195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

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乡(镇、办、场)机构

2.5  咨询机构组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  预警处置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级别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应急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4.6  扩大应急

4.7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捐赠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5  责任和程序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基本生活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人员防护

7.9  信息与通信保障

7.10  社会动员

7.11  公共设施

7.12  抢险设备

7.13  技术支持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印发实施

10  附件

10.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2  咸安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机构框架图

10.3  咸安区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0.4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10.5  乡镇办场联系方式

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轻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0.1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群防群控。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对有功者予以奖励。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救援准备。坚持平时应急与国防战备相结合,在制定应急处置及救援具体措施时就考虑到国防战备的需要。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指定管理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运用公共安全科研成果,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系统技术支持,整合公安110、交通122、消防119、急救120、防灾减灾信息平台等主要应急资源,逐步建立统一、高效、可靠的接处警应急联动系统。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区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

2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实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区以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办、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编制并发布实施。乡(镇、办、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区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制订应急预案,注重体现可操作性。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全区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必要时,由区长直接负责处理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在咸安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  

(一)区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区应急委(对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机构,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成员名单如下:

区应急委主任:区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人武部部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扶贫办、区审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民宗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区消防救援大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二)成员单位的职责

1.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会商判定,发布震情通报,开展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受震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承担区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应急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5.区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化局: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6.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督促各中小学校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知识的教育,组织预防演练。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8.区公安局:维护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9.区民政局: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给予灾民基本生活保障;负责组织街道巡查,对流浪街头人员及时提供救助、转移和安置;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救灾捐赠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审批、协调灾后重建的土地使用。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负责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13.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山洪灾害调查,建立水旱灾害防御的监测体系,协调山洪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山洪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灾后区管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气象台:负责气象灾害的检测和预测报告。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指导农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积极协调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抓好农作物病虫、鼠害和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15.区商务局:协调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关的有关审批手续。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7.区统计局:协助区应急委办公室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18.区林业局:负责救灾所需的竹木材料的调配供应。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价格稳定。

20.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区直部门和乡镇办人民政府,解决职能交叉、空白区等问题。

21.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转移受灾景区游客及工作人员,帮助受灾景区恢复正常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景区恢复重建。

22.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的处置和监测工作。

23.区司法局: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2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2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政府部门保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6.区扶贫办:对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进行管理,对因灾导致贫困的群众进行帮扶。

27.区审计局: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8.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区政府的要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29.区民宗局:协调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工作和问题。

30.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1.区电信公司:负责抢险救灾通讯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3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开展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助工作。

(三)区应急委办公室机构与职责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区应急委办公室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传达区应急委向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各部门及乡镇(办、场)人民政府下达的指示、指令;

3.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4.整合应急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数据库;

5.督促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6.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7.协调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8.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承办专家咨询、评估会议;

9.负责与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应急联系。

2.2 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是我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区级已经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咸安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机构框架见附件10.2。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区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如果不属于全区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及成员组成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由区长担任联动指挥部总指挥长,并指定副指挥长。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专项应急牵头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专项预案中明确。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区专项预案和区级部门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相关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预案和区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牵头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或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均要制定较为完整的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2.4 乡(镇、办、场)机构

乡(镇、办、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属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5 咨询机构组

区应急委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建立专家数据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本行政区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办公室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定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区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刻向区应急委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预警处置程序启动预警预案。分析认为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区应急委办公室建立与市内其他县(市)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影响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一)预警分级。参考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区应急委确定并报告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较重预警由区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确定。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各部门收集、分析、测定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确定。

(四)预警的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性质、原因、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损失估计、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情况。严重(Ⅱ级)以上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或政府机构逐级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一)预警接警。区应急委办公室、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日常接警工作。乡镇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核实、研判,初步确定预警级别,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报告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委办公室接报立即核实、研判后,立刻报告区应急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报制,任何接报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和转报工作。

(二)预警处警。情况紧急时,区应急委办公室可指令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赶赴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处置单位必须及时下达处置指令的机关反馈处置情况。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委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预警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预警的解除。区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完全解除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区应急委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四)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区应急委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适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收集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与通报;有异常、有苗头、有趋势的需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紧急情况下,按区应急委办公室限定的时间上报信息。构建区应急委与乡镇(办、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其专项应急工作所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4应急处置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较大以上或跨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10.3

4.1 应急级别

(一)应急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应急级别由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较大及以上应急级别由区应急委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政府确定。

(二)应急分级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流行强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处置。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区政府调度本区域内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多市级个部门、区(市、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政府出面协调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很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政府甚至国务院出面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事件。

4.2 信息报告

(一)信息采集和处理

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各专项应急职能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络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区应急委办公室、各乡(镇、办、场)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区应急委办公室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各成员单位利用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通信联络全部瘫痪时,区应急委成员自动统一集中到区应急委办公室研究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确保信息畅通。在应急处置期间,区应急委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明确值班领导,派专人综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区应急委相关领导。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每日向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遇重要信息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采集,并与区应急委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二)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各部门都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有效处置并如实将有关信息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真实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按上述要求,向区应急委报告,区应急委认为必要时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区行政区外的,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县(市)应急委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政府。

(三)涉港澳台和涉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乃至国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区外事办公室等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

4.3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委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办公室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4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乡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有关区级预案视情况启动;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级预案随着省、市专项应急预案和省、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而迅速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需升级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时,由区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可直接提请区长批准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应急救援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区应急委办公室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在得到行动指示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处置。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市、区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市、区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2.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划定警戒线,交通管制;紧急疏散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3.各部门联动。事发地政府以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需要迅速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公共事件无法明确划分部门职责时,相关单位和部门,都要服从区应急委的指挥与调动,不能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理由,推诿扯皮。  

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4.5 指挥与协调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后,按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对应自动组成区联动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着手开展如下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办、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区级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救援资源等;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属地管理和指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一)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三)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道路、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四)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五)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的参与基本处置工作。

(七)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化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监管市场商品价格,保障应急经费等。

(八)应急通信组:由区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九)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组成,负责文字综合、信息整理工作。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及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有关的监测、预测预报信息。

(十)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十一)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区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十二)涉港澳台和涉外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外事办公室、区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接待港澳台和外国新闻媒体的采访。

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军队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 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处置行动。经区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申请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处置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防止事态恶化。

4.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协调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事件影响的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三)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迅速设立转移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和救济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四)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工作。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5.2 社会捐赠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和捐赠;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 调查与评估

(一)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政府配合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上报。

(三)乡(镇、办、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政府汇报。

5.5 责任和程序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部门牵头。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向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7.1 应急队伍

各类专业抢险队按照区应急委统一部署由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为主组建,逐步建立统一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救援队伍。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会团体、群众性志愿者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乡镇(办、场)政府、共青团组织、基层单位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吸纳有专业抢险技术特长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或作为志愿者队伍的骨干力量。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各乡镇应配备常规性应急队伍,要基本满足当地应急处置所需。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当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及时请求上一级部门支援。

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各抢险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区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经费和应急所需物质、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区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商务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管,在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应急委办公室要建立救援设备和物资信息库,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可随时查询调用。

7.4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动用区级预算安排的专项应急救助资金及价格补贴、财政补贴等平抑物价。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开展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名单。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有关部门配置好应急救护资源。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建设,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7.6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质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制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落实相应措施。

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船只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建立交通保障数据库。

区应急委办公室在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可从公安、交通等部门调用应急车辆,确保综合协调现场处置用车。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牵头,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事发地警力不足的,可向区或市请求援助,由区或市调配警力予以援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必要时实行24小时巡逻,依法严惩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7.8 人员防护

有关部门、乡镇要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建设分布情况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 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建立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资源、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库存及分布、城市地图和管网图、高危点的分布、应急专家组等信息数据库,以便预警和应急决策时随时调用。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通讯数据库。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进行抢修;必要时由区应急委商请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支援通信设备,或调用、征用有关部门及社会通信设施。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公共设施

发展和改革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 抢险设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委办公室统一规划全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8.2 宣传和培训

(一)应急宣传

各级各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把宣传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区教育局督促各中小学校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针对校内易发生的公共事件组织演练。

(二)应急培训

1.公务员培训。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2.专业人员培训。各牵头部门的救援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重经常性的训练,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8.3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乡镇(办、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办、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9.2 印发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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