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咸安区商务局起草了《咸安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调研和意见征求的基础上,从2020年05月19日起30个工作日,通过两种方式面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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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商务局
2020年05月19日
咸安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各类网店以及支持我区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条 区财政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建立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基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 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情况下,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电子商务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电子商务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重点主要是对构建电商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对推动农产品品牌打造和质量认证、促进咸安农村电商内生能力发展;对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机制,形成农村电商发展新业态等方面作出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单位、群体或个人等予以适度补助奖励。
第六条 扶持区、镇、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大学生村官、村民等在全区各镇、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搭建“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的双向供需平台,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培训和政策宣传等服务。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区级电商中心10万元、镇级电商服务站3万元、村级电商网点1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根据线上销售额,每年度各评选3-5家镇、村级电商示范网点,镇级一次性奖励0.3万元、村级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荣获国家、省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镇(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网店”、优秀电商人物等荣誉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商农特产品突破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农特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该农产品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电商企业外出参展。电商企业、种养殖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经区电商中心同意,参加境外电子商务展会的,予以企业展位及交通费补贴,最高补贴每户每次不超过3万元;参加国内电子商务展会的,予以企业展位及交通费补贴,最高补贴每户每次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支持电商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创新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新产品并上线销售,农产品新品线上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支持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物流配送快递企业整合资源,构建商品“下乡进城”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对建成覆盖所有镇以及全区60%以上行政村的收发快递网点,业务运营正常的,根据年收发网货业务量大小、派件难易程度等因素,每件补助标准0.5-1元(下行补助0.5元,上行补助1元),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以上快递物流补贴均以有效物流单号为准。
第十一条 鼓励扶持企业在我区设立农产品配送分拨中心,探索“仓配一体化”等新兴配送模式,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包装、分销、配送一条龙服务。支持在村居和城区社区建设配送点,推进末端自提网点建设,打通农产品电商配送农村“最后一公里”和城区社区“最后一百米”。对通过在村居和城区社区建设200个配送网点以上,年配送销售本地农产品500万以上的电商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以涉农经营主体、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农村扶贫对象、大学生村官等为重点培训对象,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凡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区电商中心认可同意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电商学员经考核合格后,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对培训机构予以补贴,按照30元/人/天的标准对参加培训人员给予午餐和交通补贴,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级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其他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电商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新开设网店经营农产品并实现网上年销售额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的网络运营服务费补贴;鼓励电商企业对接贫困村,帮助贫困户销售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对全年累计带动贫困户销售农产品总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支持“电商”产业促贫困人口就业,对带动贫困户开展农产品电商产业项目的,项目投入20万元且吸纳贫困人口固定用工2人以上(保证贫困户人均年收入不低于5000元,下同),一次性补贴5000元;项目投入达50万元且吸纳贫困人口固定用工4人以上,一次性补贴1万元;项目投入达100万元且吸纳贫困人口固定用工8人以上,一次性补贴2万元;项目投入200万元以上且吸纳贫困人口固定用工15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区电子商务协会建设。支持区电子商务协会发挥职能,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为我区电商经营者免费提供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集聚抱团发展,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管理及活动费用补助;对年吸收正式会员达到30户、50户以上,并能正常运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扶持重点项目。对国内行业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六条 以上扶持奖励政策每年兑现一次。申请对象根据区电商中心的通知要求,每年按时申报,同一主体按照不同类别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咸安区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产品定位、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企业网络营销、建设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区电商中心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电商中心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经社会公示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电商中心按照程序申报资金,办理拨款兑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到受奖励主体奖励补助所需的现场考察、评审及聘请服务机构等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奖励严格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扶持资金等处罚,并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区电商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扶持奖励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电商中心负责解释。
咸宁市咸安区商务局
2020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