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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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5

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咸安区行政应诉工作顺利进行,明确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在行政应诉中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建立顺畅、高效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6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咸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咸安区人民政府以被告身份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三条  司法局负责综合协调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其他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具体做好相关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按照被诉行政行为(即应诉事项)“谁主管、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案件承办机构。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以咸安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机构,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指定行政应诉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以咸安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的行政诉讼,具体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三)经由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以咸安区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由区司法局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四)经由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和咸安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有关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司法局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应诉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局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确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专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参与行政诉讼其他相关工作;

(五)履行生效判决。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送达至咸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文书,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分转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并抄送区司法局

第七条  应诉承办机构按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提交咸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代理手续。相关答辩文书提交前应司法局审核通过并报请咸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咸安区人民政府名义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八条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区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可派遣公职律师出庭,共同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通知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按照“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应诉”的原则,案件承办机构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报请咸安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定  

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参加旁听庭审过程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诉承办机构认为需要上诉或者申诉的,应当及时提出上诉或申诉。

第十一条  应诉承办机构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应诉的相关结果抄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一审原告或者其他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或将咸安区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机构的确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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