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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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深化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咸财社发〔2017〕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帮助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状况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消费支付能力,推进享受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照顾服务,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2.公平、公开、透明。补贴标准、补贴政策和管理

3.制度全部公开,补贴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坚持动态管理。采取补贴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补贴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补贴对象有进有出。

(二)目标任务

结合咸安区实际,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咸安区建立智慧养老信息化平台。通过智慧养老信息化平台建立,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对接,延伸养老服务半径,形成智慧居家养老新模式,主要围绕“六助一护”(即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购及远程照护)开展购买服务,在全区全面推行,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1.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咸安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咸安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具有老年人评估资质的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3.以上补贴对象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4.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以上补贴对象。

(二)补贴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条件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两张),向户籍所在乡(镇、办)提出申请,填写《咸安区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老年人能力等级为失能、半失能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两张)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向户籍所在乡(镇、办)提出申请,填写《咸安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审核。乡(镇、办)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评议。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办)要再次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

3.复核。区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集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通知乡(镇、办)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备案。区民政局、乡镇办应为享受高龄、失能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咸安区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咸安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三)资金保障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只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老人,专款专用,设立独立的资金科目。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根据补贴对象个人或家庭发生的情况变化,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管理与监督

1.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老龄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全面摸清底数,切实做好补贴的发放、审核、汇总、督查和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强监督。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办理;各级民政部门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3.评估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

4.宣传引导。筹指导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以及机构养老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上门家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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