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助推 我区建设“四个首善之区”的重要力量,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咸安实际,草拟了《咸安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下称《八条措施》)。
二、政策依据
《咸宁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咸政办发〔2024〕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4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等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区科经局参照历年已出台的各项奖补激励文件结合省、市最新政策,重新起草了《八条措施》,并多次向区直相关部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区政府办组织相关单位多次会商讨论,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最终形成《八条措施》(定稿),并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上会程序,对上会议题汇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呈报区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区财政局进行风险评估。
四、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从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入规入统、技改投资、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品牌创建、金融信贷等八个方面对各类经营主体作出明确奖补标准,较为系统地明确了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其中有五个方面的内容需要重点作出说明。
(一)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鼓励民营经济争创国家级、省级平台荣誉。对获得国家级平台荣誉的每项给予奖励30万元(上级已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独角兽、驼鹿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其他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
(四)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首次奖励1万元,以后连续三年通过评价认定的再次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个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2万元。此条款将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奖励标准从20万元降低到10万元。
(五)支持民营企业焕发活力。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补贴。首次评定为5A、4A、3A级的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民宿,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湖北精品”(原称湖北名牌)公共品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本措施执行期限及适用范围
本《八条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3年,咸安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八条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八条措施》执行。
本《八条措施》所涉及的相关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企业运营正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地在咸安辖区内、申报当年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所涉及的奖补项目,如已享受上级奖补资金的,区级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