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国务院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履职尽责作出顶层设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0﹞49号)明确了出资人和受托人的职责,界定了出资人、受托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职责边界,提出了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履行资本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等出资人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省政府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履职尽责提出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提出了专注管资本、注重市场化管理、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分离、管金融资本与管实业资本相分离、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五项操作准则,细化了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薪酬绩效管理等职责,明确出资人职责与党建、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等工作衔接,确保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市政府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履职尽责做了具体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完善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咸办发﹝2020﹞2号)明确要求“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和财政出资人的关系”“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办法,细化出资人职责,明确出资人职责边界,理顺出资人管理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分工与衔接,有利于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共八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出资人管理的原则和方式,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边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章出资人和受托人机构职责与义务,规定出资人和受托人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至第六章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明确出资人和监管部门追究金融机构管理责任的情形和方式,出资人、受托人及金融机构管理层违规履职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和方式。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执行时间、解释部门和例外规则。
三、起草思路
(一)厘清出资人职责义务。明确了出资人基础管理、委托管理、选派管理代表、任免管理者、薪酬绩效管理、监测报告等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出资人优化资本布局、督促保值增值、尊重金融企业自主经营、尊重受托人履约履责、全口径报告等方面的义务,明确界定出资人权责范围,形成权责清新的管理机制,为出资人履职尽责提供规范指引。
(二)界定与受托人、金融机构的职责边界。出资人采用市场化方式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职;受托人按委托协议履行所托管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并接受出资人监督考核;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负责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三)细化管理内容增强操作性。从总则、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义务、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七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内容和操作方法。
(四)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按照出资人职责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出资人负责资本管理,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出资人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效的监督体系。
四、重要作用
(一)明确参与各方权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出资人、受托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四方共同参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通过出台出资人管理制度,界定参与各方职责边界,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指导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打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关节。
(二)明确管理内容和方式,提高金融资本管理效率。明确出资人、受托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参与金融资本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主要方式,细化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有依据、有目的开展经营活动,提高金融资本管理效率。
(三)承接细化上级政策,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出台市级出资人管理办法,细化上级政策增强可操作性,报省财政厅备案,健全本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