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27号),对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当前咸宁市国有企业高负债高风险的抬头趋势和此项工作的整改落实需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总体考虑
印发《实施意见》主要是为加强咸宁市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障咸宁国有经济平稳运行,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即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按债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主要包括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与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等。
三是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对高负债国有企业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等。
四是坚持把握底线思维和提高风险意识相结合。要求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融资和债务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维护咸宁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围绕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提升其债务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能力,增强国有企业发展韧性,提高区域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作具体规定。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两个部分,主要说明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对象范围和遵循的方法方式。
第二部分为分级管理与分类管控,解释了市县两级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风险管控指标的选定以及分级管控体制。
第三部分专门针对重点管控风险突出的国有企业作具体约束性规定,主要是对具有融资功能的,易引发区域性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企业,从国资监管和企业角度分别作管控指导。
第四、五部分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对完善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约束机制作出指导。
第五、第六部分主要说明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配套监管措施。
第六、第七部分明确各职能部门加强控负债防风险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