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从2014年开始,我市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测算当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调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倍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不低于调整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调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调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调整。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城乡标准统一。
经调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32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6380元、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2006元、社会散居孤儿月人均保障标准1263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人均保障标准24254元,同比2021年分别增长1.4%、4%、9%、1.4%、1.3%。
二、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低保的流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二)特困人员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流程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孤儿银行账户复印件。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社区)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回给各乡(镇),并说明退回理由。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部门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核定、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