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
实施编码 | 11421200MB1524981Q3422030022000 | |
业务编码 | 11421200MB1524981Q342203002200001 | |
基本编码 | 422030022000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委托部门 | 无 |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办理结果(示例: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审批不通过结果 | 办理结果(示例:您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请修改后重新办理。) | |
审批不通过结果类型 | 其他 | |
办理信息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是否就近办理 | 是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网上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其他信息 | ||
联办机构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
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 | |
移动端形式 | 移动APP | |
移动服务内容 | 办理,查询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计算机端办理地址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支持 | |
是否信用监督 | 否 | |
是否年审年检 | 否 | |
是否物流 | 不支持 | |
支持物流快递类型 | - | |
物流地址 | -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 是 |
办事大厅名称 | 咸宁市市民之家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地点 | 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市民之家二楼A区税务窗口 |
办理窗口 | 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市民之家二楼A区税务窗口 |
办公电话 | 0715-8126145 |
办理地点地图 | 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市民之家二楼A区税务窗口 |
交通指引 | 公交:可乘公交3路、6路、7路、10路、16路、园区2路到市民之家站下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零跑腿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受理条件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 税收财务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 其他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申请条件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已有缴纳核定。 |
办理流程
·
00001.
1开具:办理人窗口人员时限0.5工作日 | ||
审查标准 | 实时扣款: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开具税票的同时,系统生成《税收电子缴款书》,向税库银系统发起扣款申请,并在接收到税库银系统返回的扣款结果后对扣款成功的记录进行上解销号处理;对扣款不成功记录,标注扣款不成功原因,操作人员可转开纸质税票,也可保留电子税票信息,继续提请实时扣款的请求。实时扣款时只能使用《税收电子缴款书》。银行端查询缴款: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 |
办理结果 | 当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时,可通过“纳税凭证转开”换开纸质完税凭证。 |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
特殊程序类型 |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
2归档:办理人窗口人员时限0.5工作日 | ||
审查标准 | 通用归档资料清单 一般征收开票归档资料清单 | |
办理结果 | 通用归档资料清单 一般征收开票归档资料清单 |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
特殊程序类型 |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无须提交材料,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网上办理 | |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来源说明 | 无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许可收费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中介服务查询网址 |
http://www.hbzjfw.gov.cn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号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颁布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0-10-28 |
生效日期 | 2011-07-01 |
法规原文链接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