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咸宁分行,各国有银行(咸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咸宁分(支)行,邮储银行咸宁分行,湖北银行咸宁分行,汉口银行咸宁分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咸宁分行,咸宁农商行,咸安长江村镇银行:
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规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咸宁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咸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咸宁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2022年8月15日
咸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宽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适用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在咸宁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市属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反担保间接获得贷款。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拥有专利、商标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债务期限,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办理商标续展;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以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已注册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在债务期内,借款人有义务维护知识产权有效。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
(二)借款人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的;
(二)借款人有假冒专利、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四)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的专利;
(五)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六)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七)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四)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和企业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评价报告;
(六)借款人同意以知识产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是否重复质押、拟出质的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企业信用情况、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确定建立授信关系后,与借款人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共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实际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测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借款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不可实现质权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足部分金额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贷款补贴
第十六条 对贷款人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按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和首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咸宁高新区已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的企业,不重复补贴。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补助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申请和兑现贷款补贴的时间为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九条 申报贷款补贴条件:
(一)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由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
(二)借款人无合同违约行为。
(三)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第二十条 贷款补贴办理程序:
借款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书》、《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市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提供信息参考;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按月监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情况,保障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四专”管理,通过设立科技特色支行或科技贷款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科技企业营销专班,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实施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和风险控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优秀经验复制推广,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面增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