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直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咸安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暂行)》《咸安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咸安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暂行)
2.咸安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暂行)
咸安区金融服务中心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安区林业局 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咸安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深入推进农村资产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探索林权抵押融资方式,缓解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不断完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加林权抵押贷款投放,助力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二)公平自愿。抵押贷款由商品林权属清晰的权利人主动申请,在各项工作程序依法合规、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为权利人提供贷款服务,保障商品林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密切配合。加强金融、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承贷银行、担保公司等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搭建林权抵押融资平台,盘活林业资源资产。
(四)风险可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三、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机制及政策体系。做好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与农村资产抵押融资试点工作衔接,实现林权抵押权登记流程重塑,进一步优化林权抵押融资模式,有效盘活农村资产,增加林业经营主体中长期贷款投放。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深化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进一步激发集体林权的经营活力,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在林权综合监管平台系统流转交易,规范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牵头部门:区林业局;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办场)
(二)建立林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权登记制度。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上设立抵押权登记机制,由权利人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和林权抵押权登记。(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区林业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明确价值评估方法。引导金融机构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抵押贷款评估方法,通过引进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对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客观、审慎对林权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对林业经营主体授信增额的重要参考。(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区林业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推进抵押贷款模式创新。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结合林地经营权的权能属性,立足林业经营主体等流转受让方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相关产品。
1.开发抵押贷款品种。鼓励各金融机构从贷款程序、授信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管理、贷后管理以及风险监控等方面,制定本行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有序推进林权抵押业务,满足农户、个体经营户、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权抵押贷款需求。
2.明确相关条件。取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的林业经营主体,可以纳入林权抵押贷款范围,申请贷款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林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流转林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流转合同取得了林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
(4)能够提供承包方同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的书面材料和发包方备案材料。
3.明确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依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并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
(1)申请。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根据抵押人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载有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等内容的相关资料,对林地用途、流转真实性以及市场等方面开展调查和审查。
(3)评估。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贷款超过100万元的,应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贷款不超过100万元的,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及担保机构可自行开展评估工作或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4)审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资料确定贷款额度,并进行贷款审批。
(5)抵押登记。贷款通过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发放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合同及担保机构担保函。
(牵头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建立融资担保服务机制。对难以达到银行准入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鼓励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债务人为担保机构提供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探索创新政担合作模式,鼓励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区经开融资担保公司为林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分担贷款风险。(牵头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合法债权,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可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重组、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第三方托管、收储机构收储等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处置收益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牵头部门:区林业局;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成立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由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金融机构等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该项工作推进,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协同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强化政策导向。一是突出支持重点,着重提升林业经营主体获贷能力,优化农村融资环境,满足农村多元化融资需求,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二是强化考核引导,将林权抵押贷款及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畴,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中涉农业务系数。三是降低融资成本。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费率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降低林业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三)加强工作宣传。各单位要持续加大对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宣传和解读,加大乡村两级政策推广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及林业经营主体了解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积极通过网站、报纸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对成功案例进行经验总结,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有效提升抵押贷款知晓度、使用度和满意度。
(四)落实尽职免责要求。逐步建立容错纠错要求,按照“三农”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消除业务人员思想顾虑,激发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动性。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2
咸安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深入推进农村资产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方式,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缓解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提升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质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有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方式,为涉农主体在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有效满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有序。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
(二)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方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
(三)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平台,健全工作机制,规范贷款流程,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取得成效。
(四)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范、控制和化解抵押贷款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三、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机制及政策体系。选择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乡镇、村启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大力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对接服务,对抵押条件成熟、融资需求较大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深化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引导承包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采取依法测绘等方式,记录流转前土地原状信息,规范测量流转土地的面积。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进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系统流转交易,规范使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办场)
(二)建立土地经营权和抵押权登记制度。建立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立抵押权登记机制,由权利人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明确价值评估方法。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评估方法,细化评估流程,采取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等方式,客观、审慎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农业经营主体授信增额的重要参考。
1.市价法。即以当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元/亩·年),根据土地面积及剩余年限,计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市价(元/亩·年)×面积(亩)×(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比较充分、流转价格相对透明的区域,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以市价法测算为主。
2.成本法。即对于需缴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采取从评估基准日起到使用年限内,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成本测算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已缴清租金年限。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价格不明确的区域,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用成本法测算。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推进抵押贷款模式创新。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结合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属性,立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流转受让方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开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产品。
1.开发抵押贷款品种。鼓励各金融机构从贷款程序、授信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管理、贷后管理以及风险监控等方面,制定本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满足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
2.明确相关条件。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可以纳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申请贷款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流转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能够提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的书面材料和发包方备案材料。
3.明确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担保贷款:
(1)申请。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根据规定开展土地经营权农业用途、流转真实性以及市场等方面开展调查和审查。
(3)评估。结合实际资金需求情况,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4)审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资料确定贷款额度,并进行贷款审批。
(5)抵押登记。贷款通过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发放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合同及担保机构担保函。
(牵头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建立融资担保服务机制。对难以达到银行准入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鼓励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债务人为担保机构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探索创新政担合作模式,鼓励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区经开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分担贷款风险。(牵头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可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重组、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第三方托管、收储机构收储等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处置收益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加快推进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体系,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违约时,按规定承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金融机构等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该项工作推进,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协同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强化政策导向。一是突出支持重点,着重提升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获贷能力,优化农村融资环境,满足农村多元化融资需求,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二是强化考核引导,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及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畴,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中涉农业务系数。三是降低融资成本。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费率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降低农业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三)加强工作宣传。各单位要持续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宣传和解读,加大乡村两级政策推广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积极通过网站、报纸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对成功案例进行经验总结,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有效提升抵押贷款知晓度、使用度和满意度。
(四)落实尽职免责要求。逐步建立容错纠错要求,按照“三农”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消除业务人员思想顾虑,激发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动性。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