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关于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机制的规定》已经院党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机制的规定(试行)
进一步深化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省高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及本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立案、审判、执行、保全、司法公开等环节向涉诉企业发放《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告知书》《自评表》,应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引导企业从案件损失、企业利润亏损、职工利益保护、市场声誉、长远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自评表》,帮助企业分析案件对企业的影响。
第二条 企业完成自评后,承办人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析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因素:
(一)涉案金额大小: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案涉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
(二)群体事件可能性:根据企业的历史数据、案件性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三)案件处理难度:案件的复杂性、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等进行分析;
(四)信访、诉讼风险:根据企业在诉案件情况、历史因素、当事人诉求等因素进行分析;
(五)执行能力:根据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分析企业的执行到位能力,对企业采取合理可取的执行措施。
第三条 确定为红色等级的案件,应按照“四类案件”进行监管,案件涉诉风险等级应逐级报请院长进行审批;结案时,裁判文书由院长签批。
第四条 确定为黄色等级的案件,应按涉企阅核制落实监管职责,案件涉诉风险等级应逐级报请分管院长进行审批,结案时,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批。
第五条 确定为蓝色等级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应按照民商案件“三级过滤”机制加快案件的分流;在执行阶段,应尽快促成执行和解,审慎采用执行强制措施。对蓝色等级案件可以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按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小额诉讼程序结案的案件诉讼费可免交,以自动履行结案的执行费用可减半,涉及涉诉企业信用修复的应当及时对企业信用进行修复。
第六条 风险等级确定后,承办人或执行员应当根据案件发展情况、审理因素、不可抗力等多方因素进行调整,确保风险等级评定的客观性、真实性。
第七条 承办人或执行员认定案件风险等级为黄色等级以上,但企业认定风险等级相差较大或企业对案件预期利益争议较大的案件,承办人可引导企业进行第三方中立评估。如案件类型涉及专业评估领域的,承办人或执行员可以将案件报请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部门联动评估。
第八条 第三方中立评估由承办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评估组出具的报告书由评估员签字确认,评估意见供承办人参考不做其他用途。
第九条 部门联动评估由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特点、争议焦点、企业纳税情况、市场信誉、行业领域发展前景等多方因素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在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时需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可以邀请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企业风险评定听证会,听取企业意见。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或执行员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外地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进行区别对待。
第十二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存在法律风险点的,经承办人与企业沟通后,可向企业出具经济影响评估反馈意见书,帮助企业提高诉讼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为了落实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机制,对涉企案件在结案审批时,结案审批部门应严格核查《自评表》、告知书送达情况,对发现涉企案件落实不到位的案件应当不予审批结案,并将案件退回承办人或执行员补充完善。对退回案件承办人或执行员拒不补充的,结案审批部门可以将不落实情况向督查室反馈,由督查室监督承办人或执行员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由督查室对承办人或执行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机制过程中应积极培养评估效果较好、办案质量较优的典型案例,对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机制较好的庭室、承办人,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落实不到位的庭室,由督察部门及时予以通报,通报次数超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得纳入优秀等级。
第十五条 对经分级评估后采取有力措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对案件承办人给予绩效奖励加分,对在分级评估工作中敷衍塞责,给予绩效扣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