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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来源: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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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本院诉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安区人民法院

                            2024314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诉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避免因司法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现决定推行诉前鉴定工作,为规范工作流程,制定以下工作办法。

第一条诉前鉴定是指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二条诉前鉴定分为诉前申请鉴定和诉前审核鉴定。诉前申请鉴定是指诉讼前尚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审查同意,由申请人预缴鉴定费用,法院通知被申请人,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诉前审核鉴定是指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法院立案前依职权进行审核,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根据举证责任、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第三条进行诉前鉴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必须属于本院管辖;

(二)申请人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前鉴定请求、有需要鉴定的事实和理由、有与案情和鉴定相关联的证据。

第四条诉前鉴定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诉前鉴定适用民事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

(二)诉前鉴定适用自愿原则,包括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要求诉前鉴定和申请人起诉时提交有单方鉴定意见两种具体情形。

第五条对符合诉前鉴定的,立案审查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诉前鉴定相关规定,并接收诉状、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立案审查人员收到诉前鉴定相关材料后,做好台账登记,并及时将材料移交给承办业务庭。

第六条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认为纠纷需通过鉴定调解促成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

第七条诉前鉴定的审查、确认、委托、组织质证及诉前调解等事项,根据案件类型分工,由负责审理的各业务庭指派承办法官进行办理。

第八条承办法官是诉前鉴定案件的承办人。负责审查确定案件是否准予诉前鉴定,确定进行诉前鉴定的案件,三日内移送司法技术部门组织诉前鉴定。申请人提交了单方鉴定意见的,承办法官通知各方当事人,征求被申请方对单方鉴定的意见,均无意见的,制作笔录并告知单方鉴定意见将作为定案依据,通知申请人到立案庭缴纳诉讼费立案;申请人未提交单方鉴定意见或者被申请人对单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结合案情确需鉴定的,收取申请诉前鉴定表,告知申请人垫付鉴定费的义务、完成鉴定材料接收、证据初步审查、质证程序后移送至司法技术部门。

第九条司法技术部门是诉前鉴定的组织部门。收到承办法官移交的诉前鉴定材料后,三日内负责编号、建立台账,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以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后办理鉴定委托,按照鉴定程序完成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后及时将诉前鉴定意见移交给承办法官。

第十条鉴定意见由承办法官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可根据鉴定意见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向本院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诉前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诉前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资料;

(二)申请人不缴纳诉前鉴定费用的;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

(四)其它导致诉前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承办法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次鉴定程序终止,并将鉴定过程中收取的证据原件退还当事人,本院留存复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后,不参加质证、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本院组织的与鉴定程序相关的活动的,承办法官、司法技术部门均应记入笔录,并可依申请人的申请继续完成鉴定。

第十三条承办法官负责诉前鉴定卷宗保管,与诉讼案件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当事人持诉前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应及时立案。将需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纳入简易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诉前鉴定费用的负担,立案前原则上由申请人垫付(双方能协商办理的,按双方协商方式办理);立案后,鉴定费用的负担由承办法官同诉讼费用一并裁决。

第十五条需鉴定评估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简单案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类纠纷,主要有:

1. 民间借贷纠纷

2. 修理合同纠纷

3. 保险纠纷

4. 买卖合同纠纷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三)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案件。

第十六条需鉴定评估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属于简单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其他不宜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十七条诉前鉴定程序严格按照诉中鉴定程序办理。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诉前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因其发生在诉前而否定其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后,不参加质证、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本院组织的其他鉴定活动的,在诉讼中不得以鉴定意见是单方鉴定意见为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十九条诉前鉴定意见仅限用于解决本次纠纷的诉讼、调解、和解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咸宁市成安区人民法院诉前鉴定须知

      2.诉前鉴定申请书

3.诉前鉴定申请表


附件1: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诉前鉴定须知

第一条诉前鉴定适用民事案件,适用自愿原则。

第二条司法技术部门是诉前鉴定的组织部门,承办法官是诉前鉴定案件的承办人。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必须属于本院管辖。

第四条诉前鉴定程序严格按照诉中鉴定程序办理。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外,诉前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因其发生在诉前而否定其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第五条诉前鉴定费用的负担,立案前原则上由申请人垫付(双方能协商办理的,按双方协商方式办理);立案后,鉴定费用的负担由承办法官同诉讼费用一并裁决。

第六条被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后,不参加质证、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本院组织的与鉴定程序相关的活动的,在诉讼中不得以鉴定结论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附件2:

诉前鉴定申请书

xx法院:

为减少诉累,尽快解决纠纷,特向贵院申请诉前鉴定,承诺受《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诉前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约束。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外,我不再申请重新鉴定。诉前鉴定费用的负担,立案前原则上由申请人垫付(双方能协商办理的,按双方协商方式办理);立案后,鉴定费用的负担由承办法官同诉讼费用一并裁决。

                          申请人:

                                   


附件3

诉前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电话:

职业:         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QQ:           微信: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电话:

职业:         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QQ:           微信:

案由


诉前鉴定事项


诉前鉴定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明细


                          申请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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