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二级单位、股室,咸宁市咸安区总工会各部室,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各部门:
现将《咸安区“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诉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咸安区“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诉衔
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先行调解建议书(仲裁立案前)
3.征询调解意见书(仲裁立案后)
4.委托调解函
5.委托调解复函
6.咸安区“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诉工
作室调解笔录
7.调解协议书
8.咸安区“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诉工
作室裁调案卷
9.案卷目录
10.“人社+工会”裁调对接案件补贴明细表
11.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12.委派调解告知书(法院立案前)
13.委托调解告知书(法院立案后)
14.不参与调解确认书
15.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法院立案前)
16.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法院立案后)
17.委派(委托)调解复函
18.调解情况登记表
19.“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案件补贴明细表
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安区总工会
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0日
附件1
咸安区“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诉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衔接工作,提升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质效,区人社局联合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总结“人社+工会”“法院+工会”等工作经验,结合咸安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着力推动解决职工群众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以有力举措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二、工作目标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解决通道,尽量减少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的诉累和负面影响,为当事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一)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冯传庚 党组成员
张 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陈 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彭 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陈炫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二)咸宁市咸安区总工会
沈 杰 党组成员、副主席
范昌雄 三级主任科员
赵 颖 维权服务部负责人
(三)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李拥军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向阳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梁劲松 民一庭庭长
阮文胜 民二庭庭长
朱立新 一级法官
镇家明 立案庭庭长
四、工作阵地
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裁调诉衔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诉工作室”),场地设置及日常管理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全面入驻线上“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五、工作内容
(一)裁调衔接工作
1.案件范围
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属于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裁调诉工作室调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可委托调解。
2.工作流程
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先行调解建议书》。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暂缓受理争议,向裁调诉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诉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诉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工作终结后,裁调诉工作室应当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诉工作室应将案卷材料返还仲裁委员会,争议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仲裁立案后,仲裁庭可以向当事人发出《征询调解意见书》,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向裁调诉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诉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诉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诉工作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员会,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3.结果认定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裁调诉工作室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依法落实强制执行制度。
4.补贴标准
详见鄂人社发〔2023〕11号文件。
(二)诉调衔接工作
1.案件范围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登记立案的劳动争议,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或委托裁调诉工作室调解。
2.工作流程
委派调解。劳动争议立案前经法院审查,对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立案部门编立“民诉前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委派调解告知书》,引导起诉人选择委派调解解决纠纷。起诉人确认选择委派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向裁调诉工作室出具《委派调解函》。裁调诉工作室收到调解案件后,编立“工调派”案号,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于不申请司法确认的,裁调诉工作室应一并立卷归档,以《委派调解复函》回复法院立案部门;双方当事人申请立案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转入立案程序,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法院认为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案件审理部门向原告或上诉人出具《委托调解告知书》,引导原告或上诉人选择委托调解解决纠纷。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应向裁调诉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案卷材料。裁调诉工作室收到调解案件后,编立“工调托”案号,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裁调诉工作室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协议后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委托调解复函》《委托调解告知书》《调解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案件审理部门,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结果认定
裁调诉工作室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调解成功: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履行完毕的;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的。
4.补贴标准
详见鄂高法〔2023〕38号文件
(三)裁诉衔接工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每季度定期组织会议交流的方式达到以下效果:①统一裁诉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应立尽立。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②统一裁诉法律适用标准。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诉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相互就人社系统指导意见和法院系统办案解释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业务部门。③集中会诊疑难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要利用联席会议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研讨会,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上报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2.优化裁诉衔接程序。①设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应当为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②规范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区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向区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③探索委托送达和证据认可。区仲裁委员会文书送达困难的,可以委托区人民法院进行送达,区人民法院应发挥信息平台优势配合送达;当事人在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区人民法院需要调阅区仲裁委员会卷宗的,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区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
3.实现裁诉深度融合。①实行不定期庭审互听。对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和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实行案件不定期互听,交流庭审经验,优化庭审程序,区人民法院应当为区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配发出入证明,提供出入便利。②开展联合培训和调研。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要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并结合实际,开展庭审观摩、岗位练兵等活动,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区仲裁委员会与区人民法院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热点难点开展调研,并及时向上级人社部门和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区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分析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区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诉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并改判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区仲裁委员会反馈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重大集体案件,区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区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做好争议预警。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社部门、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调诉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区人社部门、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要相向而行,主动沟通协调。
(二)精选调解员队伍
区总工会会同区人社部门、区人民法院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要求,从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员中选聘裁调诉工作室调解员。裁调诉工作室配备不少于4名调解员,其中至少有2名工会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应当做好案件调解、释法答疑、矛盾疏导等工作,负责案件流转登记、组织调解、制作笔录、签订协议、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
区总工会负责裁调诉工作室调解员办案补贴。
(四)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派驻法庭
区人民法院在咸安区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派驻法庭,集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相对固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员,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附件2 (用于仲裁立案前)
先行调解建议书
×劳人仲案字〔20××〕×号
:
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简便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更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你(单位)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本委建议你(单位)考虑在仲裁立案前,先选择进行调解。
若你(单位)同意先进行调解,本委暂缓审查受理你(单位)的仲裁申请,将案件委托调解。如调解不成,本委将在收到书面反馈后再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你的仲裁申请。
年 月 日
选择是否同意先行调解并签名:
同意调解□ 不同意调解□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用于仲裁立案后)
征询调解意见书
×劳人仲案字〔20××〕×号
:
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简便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更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条关于“ 开庭 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规定,现征询你(单位) 意见,是否先选择进行调解。
若你(单位)同意先进行调解,本委暂缓审理,将案件委托调解。如规定时间内调解不成,本委将开庭审理。
年 月 日
选择是否同意调解并签名:
同意调解□ 不同意调解□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委托调解函
×劳人仲案字〔20××〕×号
裁调诉工作室:
与 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立案前)/第七十条规定(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你单位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们,请依法组织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本委。
特此委托。
仲裁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仲裁申请书(答复书)复印件
2.证据材料复印件
①…②…③…
3.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另一份送××裁调
诉工作室。
......
仲裁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委托调解复函
××〔20××〕×号
仲裁委员会:
你委于 年 月 日委托我单位调解的 与
之间劳动争议一案,经我们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 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现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案卷材料(调解成功)/现将案卷材料(调解不成功)移交你委。
裁调诉工作室(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调解协议
2.调解笔录
3.其他案卷材料
......
调解员: 联系电话:
附件6
咸安区“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诉工作室调解笔录
地区简称+裁工调字〔20××〕×号
调解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调解地点:
调解员: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一、宣布调解
裁调诉工作室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委托(委派或委托),现就 一案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次调解由调解员 主持。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到庭情况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
到庭情况: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
到庭情况:
调: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申:
被:
二、当事人争议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的请求:
(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调解结果
经本工作室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2)...(调解成功)
经本工作室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仍然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次调解不成功,本工作室将案卷材料返还仲裁委员会,争议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调解不成功)
当事人请校阅本调解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有遗漏或差 错的,可以向记录人员提出补正。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7
调解协议书
地区简称+裁工调字〔20××〕×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基本信息)
××裁调对接工作室于 年 月 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委托(委派或委托),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
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裁调对接工作室留存一份。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件9
案卷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次 |
1 | 仲裁申请书 | |
2 |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 |
3 | 先行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见书 | |
4 | 委托调解函 | |
5 | 调解笔录 | |
6 | 调解协议书 | |
7 | 委托调解复函 | |
… | ||
送达回证 |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 页
立卷人: 装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人社+工会+法院”裁调对接案件补贴明细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调解员 | 个人案件 | 多人案件 | 实发金额(元) | |||
调解成功(是/否) | 应发金额(元) | 当事人人数 | 调解成功人数 | 应发金额(元) | ||||
单位: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经办人为部门工作人员的,审核人可以为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部长或分管领导;经办人为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部长的,审核人为分管领导。
附件11
咸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劳人仲×字〔20 〕 号
××××人民法院:
本委于 年 月 日对 与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人仲×字〔20 〕 号)裁决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院执行。
附件:1.先予执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年 月 日
(盖 章)
附注: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名称):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附件12
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告知书
(20××)鄂 民诉前调 号
:
你方与 的 (写明案由)纠纷一案起诉材料本院(法庭)收悉。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诉”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本案于正式立案登记前启动诉前委派调解程序。根据本案争议的性质以及调解组织(调解员)擅长的专业领域,本院决定委派 (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并同步移送案卷材料。现将诉前委派调解相关事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诉前调解坚持依法、自愿为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并享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评估鉴定、申请查阅卷宗等权利。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前委派调解,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2.当事人参与调解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0日。
4.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已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
5.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无特别约定,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充分履行协议。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继续要求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立案登记。诉讼时效从当事人首次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之日中断。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当事人对诉前委派调解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告知书》后五日内向委派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书面提出。
9.当事人不同意参与诉前调解的,须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并说明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可能在诉讼费用、对方费用负担等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庭)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3
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告知书
(20××)鄂 民 号(案号)
:
你方与 的 (写明案由) 纠纷一案,已由本院(法庭)立案受理/审理。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诉”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拟启动诉中委托调解程序。如你方同意,本院将暂停审理,并根据本案争议的性质以及调解组织(调解员)擅长的专业领域,委托(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步移送案卷材料。现将诉中委托调解相关事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调解坚持依法、自愿为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并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评估鉴定等权利。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调解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
2.当事人参与调解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不得超过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不得超过7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但诉中委托调解最长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最长不超过15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4.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已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
5.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原审判员/合议庭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由原审判员/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原审判员/合议庭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庭)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员)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4
不参与调解确认书
人民法院:
关于我方和 的 纠纷(写明案由),现我方不同意参与贵院委派(委托) 工作室(调解组织名称)组织的调解程序。
理由如下:(一)...(二)...(三)...。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5
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函
( )鄂 民诉前调 号
:
与 纠纷一案,我院已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并预做登记。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拟委派你单位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函复我院。
年 月 日
立案庭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附件16
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 )鄂 民初 号
:
与 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你单位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函复我院。
年 月 日
本案主审法官:
联 系 电 话:
附件17
“人社+工会+法院”裁调诉工作室
委派(委托)调解复函
人民法院:
贵院委派(委托)我单位调解的 与 一案,经我单位调解,现调解结束,随函附送《调解情况登记表》。
特此函告
(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8
| |||
案由 | 调解案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起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被起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第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纠纷的基本情况 | |||
调解员 | 收案时间 | ||
调解时间 | 1. | 调解地点 | 1. |
2. | 2. | ||
3. | 3. | ||
…… | …… | ||
调解过程摘要 | |||
调解结案时间 | |||
未成功调解原因 | |||
对处理纠纷的 建议、意见 | |||
备注 |
附件19
“人社+工会+法院”诉调对接案件补贴明细表
单位: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序号 | 案件名称 | 调解员 | 个人案件 (3人(含)以下) | 多人案件 (3人以上) | 实发金额 (元) | |||
调解成功 (是/否) | 应发金额 (元) | 当事人人数 | 调解成功 人数 | 应发金额 (元) | ||||
说明:经办人为部门工作人员的,审核人可以为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部长或分管领导;经办人为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部长的,审核人为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