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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涉诉双免保”工作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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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本院《关于加强“涉诉双免保”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涉诉双免保”工作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不断优化司法服务,建立“涉诉双免保”机制,推动涉企财产保全依法规范有效实施,依法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解决涉诉企业的难点痛点问题,创新财产保全方式,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到财产保全案件中,全力保护涉诉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聚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突破创新贡献法治力量。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人民法院应在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前提下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既要充分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要确保被保全人不会因法院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而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2.协调配合。涉诉双免保”机制是创新性为涉诉当事人构建“双保险”善意文明执行举措,需要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以问题为导向,依法做好释明工作和程序衔接,充分保障机制运行有效。

3.审慎审查。“涉诉双免保”机制仅适用优质企业。优质企业中的“白名单”企业,结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进行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凡优质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不再适用“涉诉双免保”机制。

二、主要内容

第三条  优质企业申请立案时,确保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无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优质企业,一对一提供诉讼立案指导服务,必要时可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提供立案服务。

第四条  优质企业作为原、被告涉诉时,应尽最大可能协助配合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尤其在建设工程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涉诉标的较大的合同类纠纷中应积极配合法院、住建局、劳动仲裁部门、工商联、商会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调解,减少企业涉诉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开展好诉源、执源治理工作。优质企业应当尽最大可能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第五条  优质企业作为原告时,其申请财产保全,不再要求其提供保全保险或其他担保措施,在向本院递交免于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书后,可直接办理财产保全。

第六条  优质企业作为被告时,债权人对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低于50万元的,因缺乏保全的合法性或必要性,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业务庭必要时可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但保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除外:

1.被申请人的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

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

4.被申请人为未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

5.被申请人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被申请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

第七条  优质企业作为被告时,债权人对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高于50万元的,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国有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独立保函后,可裁定解除保全,期间不再采取实质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  优质企业作为原、被告涉诉时,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使担保金额在案件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释放,高效运用最高额担保额度,助推“涉诉双免保”机制畅通运行。

第九条  优质企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执行部门应优先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第三人处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等)予以保全,且采用活封活扣一般不保全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坚持因案施策。对于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继续使用对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准许被保全企业继续使用。查封的在建工程项目具备继续施工建设条件的,应当准许继续施工建设;已具备销售条件的,应当准许以合理价格销售,并对销售款予以保全。查封的需要继续加工的半成品产品,被保全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加工的,应予准许;生产加工完成后可对成品产品予以保全,也可准许以合理价格销售后对销售款予以保全。

第十一条  优质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部门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三日内向企业发送督促履行通知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优质企业收到督促履行通知书后七日内仍不主动履行的,执行部门及时立案执行。

第十二条  优质企业被判决败诉的,审判部门应当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或涉法涉诉风险告知书企业应在接收后30日内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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