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