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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安法院:全省首家出台“涉诉双免保”制度

来源: 区法院
日期: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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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官,对方企业欠我们公司几百万元的货款不还,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经营,账面上也没有流动资金用来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日前,原告湖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遇到了没有财产担保的难题。

咸安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资信状况良好,属于优质企业范围,遂依照该法院新出台的“涉诉双免保”的相关规定,为原告办理了免担保手续,省去了原告寻求第三方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烦琐手续和费用。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对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土地、生产资料等财产,以保障案件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相应的,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法院一般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因错误申请保全造成对方损失时可以赔偿。

然而,在涉企案件中,很多原告企业像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样,想申请对被告企业进行保全又没有财产可供担保,而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优质企业又因为被保全而影响经营,这个问题日渐成为制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难题。

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参考其他法院的成功做法后,咸安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湖北省首个“涉企双免保”制度,为企业减少诉累,也为法官依法支持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新制度明确提出在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前提下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既要充分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也要确保被保全人不会因法院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而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双赢。

新制度要求,对于经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和部门认可的,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纳税记录和企业信用的优质企业实施“涉诉双免保”:优质企业作为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不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可以直接办理财产保全;作为被告时,对于低于50万元金额的保全申请,在不构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免被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全金额高于50万元的,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担保部门出具保函后,可以不再采取实质性保全措施。

该项制度的实施,每年可为涉诉企业节约300万元以上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免于占用价值2亿元以上的担保财产,极大减轻了涉诉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企业经营的不良影响。下一步,咸安区人民法院将着力强化制度实施,不断优化细化措施,确保精准服务企业,善意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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