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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


  为规范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在省内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为9元/标准课时/人次,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各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线上标准课程时长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二、公开公示。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和省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规范。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四、监督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动态调整。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实行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16号)同时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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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口和优化生育政策


  一、政策法规
  (一)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二)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三)如何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男女平等、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四)关于生育子女数量问题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2.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收养的子女是否纳入现家庭子女数量?
  答: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五)关于产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问题
  1.妇女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配偶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配偶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3.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咸安区三孩配套支持措施(户籍在咸安的居民)
  (一)孕期保健服务。对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孕妇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和区妇幼保健院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每人补贴300元,服务对象在助产机构分娩出院时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湖北省生育登记信息表)、孕期健康检查证明等到该助产机构结算窗口执行一站式结报。服务对象在区外市内孕期健康检查的凭以上资料到区妇幼保健院报销。
  (二)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对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孕妇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区妇幼保健院接受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的,实行免费。服务对象就诊时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湖北省生育登记信息表)、咸安区无创基因检测免费服务对象认定单等到产筛机构结算窗口以0元结算。
  (三)新生儿耳聋基因检测。对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新生儿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区妇幼保健院接受新生儿耳聋基因检测的,实行免费。服务对象就诊时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湖北省生育登记信息表)、咸安区新生儿耳聋基因检测免费服务对象认定单等到该助产机构结算窗口以0元结算。
  (四)入托补贴。对在区内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3岁以下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婴幼儿,每学期发放500元入托补贴。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设在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审核各托育机构收集上报本学期符合条件的在托婴幼儿资格,入托补贴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直接打入入托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入托家庭相应银行账户。
  (五)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在本区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另外给予500元分娩补贴。出院时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湖北省生育登记信息表)、出院小结等到该助产机构结算窗口执行一站式结报。分娩对象在区外市内助产机构分娩的凭以上资料到区妇幼保健院报销。
  (六)开展不孕不育诊治。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市内指定的唯一一家具有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咸宁市中心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包括人工授精技术及试管婴儿技术费),按照每户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予以报销。对象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乡镇(街道)开具的无孩证明等相关资料在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咸宁市中心医院)结算窗口进行结算。
  (七)保教费。对在区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幼儿,每学期减免10%保教费,审核资格确认和减免经费发放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八)支持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予以分配,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差异化照顾。对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在区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者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1.5倍。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孩子后在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上浮。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基本条件: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村居民夫妻: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最小孩是2016年之前出生的;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办理流程
  本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的村委会申请,填写申请表,再经村、乡、区三级入户审核和公示,审核通过的对象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3.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小孩是2016年之前出生的;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办理流程
  本人带户口本、身份证、小孩死亡证明或小孩伤残证明到户口所在的村委会(社区)申请,填写申请表,再经村、乡、区三级入户审核和公示,审核通过的对象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3.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1068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8280元。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2016年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户发放一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四)养老保险补贴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五)医保优惠政策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
  1.基本条件(同时具备)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小孩是2016年之前出生的家庭。
  (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奖励标准
  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3.资金来源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基本条件(同时具备)
  (1)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小孩是2016年之前出生的;
  (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退休职工。
  2.奖励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偿=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X 5% X 139个月。
  3.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八)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2.申请流程
  一是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社区审核。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填写《咸安区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三是单位审核。本人把《申请审批表》拿到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再将《申请审批表》和五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交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把《申请审批表》和五证复印件拿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和区卫健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对象可以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3.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3500元。
  4.经费来源
  区粮食局、区商业局、区工业行业协会、区轻纺工业行业协会、区供销社、省煤机等六个单位所属企业职工由区财政拨款支付,其它单位所属企业职工由本企业或主管单位承担资金。
  (九)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政策
  1.基本条件(同时具备)
  (1)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并且独生子女是2016年之前出生的;
  (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4)没有享受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奖励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奖励的乡镇企业人员,其他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
  2.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3500元。
  3.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便民服务
  (一)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理流程。2016年之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女方未满49周岁,经夫妻双方申请,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遗失的,本人可以到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把小孩14周岁以前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凭证复印出来,单位盖章,经夫妻双方申请,可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办理要求。办理时,夫妻双方一般只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3.注意事项。2016年国家放开两孩政策之后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不能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不能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亲家庭、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家庭不能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1.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社区)办理生育登记。
  2.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3.登记途径。一是就近办理。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群众办事大厅“卫健窗口”均可办理生育信息登记。二是网上办理。群众可以利用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社区)所公布的微信、QQ号等渠道只需在网上提供相应的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即可办理。三是委托办理。对在外务工有生育意愿的家庭,无法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或亲戚朋友代为办理。四是承诺办理。登记时,登记机构暂时无法获取夫妻双方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的,可以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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