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潘梦玉)10月27日至29日,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享清等9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享清先后以本人或亲友名义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多家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非法从事高利贷放贷活动。为扩大势力,其以公司招聘、亲友介绍等方式先后网罗被告人施碧岑、朱波涛、张刚等人进行高利贷催收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林享清为首要分子,朱波涛、施碧岑、张刚为重要成员,张红英、王小平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达73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余万元,造成多名欠款人及其亲友、公司员工产生恐惧心理,多家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林享清等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咸安区法院依法由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之前,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变更指控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
该案庭审持续3天。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量刑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证,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林享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予以认罪,对其他指控未提出异议,其他8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