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诗傲)12月19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聂亚杰、徐建利等二十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串通投标罪、逃税罪等罪及被告单位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涉嫌犯逃税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区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聂亚杰犯抢劫罪刑满释放后,为承揽工程牟取经济利益,网络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树威风、撑场子,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聂亚杰、徐建利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徐桥、丁敏和张利军(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高浩、张兵兵、陈志勇、刘艳阳、杨登攀、胡卫明、张海洋、高栋梁、陈宗胜、郑恒为一般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自2003年开始,该组织利用其影响力,“以黑护商”,承揽鄂南高中、咸宁学院、咸宁职教园、工业园等杨下村、双泉村的多个工程项目,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经营网吧、超市、渣土公司、商砼公司等经济实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等犯罪,并实施多起违法行为,造成3人重伤、4人轻伤、5人轻微伤等,多次在咸安区杨下村、双泉村及城区公共场所聚众滋事、持械伤人,在咸宁市咸安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区法院经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对组织者、领导者聂亚杰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组织者、领导者徐建利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二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另六名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被告单位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以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