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夏晖 通讯员:陈诗傲)11月28日,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聂亚杰、徐建利等二十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串通投标罪、逃税罪等罪及被告单位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涉嫌犯逃税罪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聂亚杰犯抢劫罪于2002年底刑满释放后,为承揽工程牟取经济利益,网罗被告人杨登攀、胡卫明和张利军(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非法组织。为逞强斗狠,聂亚杰安排杨登攀、张利军、胡卫明等人,将当时“混得亮”的甘某在家中砍成重伤,从此“一战成名”,确立了自己的“江湖地位”,并与被告人徐建利共同管理慕名而来的社会闲散人员,进一步壮大非法组织,逐步形成了以聂亚杰、徐建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利用其影响力“以黑护商”,承揽多个工程项目,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经营实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杨下村、双泉村等开发区域和工程领域,干扰、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串通投标罪、逃税罪追究聂亚杰、徐建利等二十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为了查清案情,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全部案卷。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7日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交换意见,明确庭审争议焦点和举证、质证方式。
庭审现场,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二十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等罪的相关事实展开调查,被告人进行了陈述及质证。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该案被告人全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共6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