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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持“湖北咸宁第八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暨首届咸宁国际温泉马拉松赛”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函

日期: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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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为确保我市“湖北咸宁第八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暨首届咸宁国际温泉马拉松赛”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规范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市物价局对此期间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一)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饭店、宾馆、休闲洗浴场、餐饮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价目表,价目表收费内容要标示全面;

  (三)客运出租车要严格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不打表等乱涨价行为;

  (四)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及停车场收费标准要在醒目位置公示;

  (五)大型购物场所、超市的商品要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六)咸宁旅游节马拉松赛期间宾馆、饭店的住宿费、停车费、洗浴费及休闲娱乐等项目收费,价格一律不许上涨,维持节前价格水平;不得串通涨价、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二、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相互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

  (十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十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十六)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咸宁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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