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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安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第二批)

来源: 咸安区环指办
日期: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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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咸宁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立全面推进全市各类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咸环指发〔2018〕26号)的要求,我区对咸安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1、序号1-3、序号2-10、序号2-12、序号3、序号5、序号16、序号22-6、序号64、序号68、序号70-1、序号70-3、序号73等13个环境问题整改(见表格)。现将有关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请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咸安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已送达日期为准,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时间:2018年10月20日
  联 系 人:陈成      
  联系电话:18171861727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安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0月20日


咸安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销号清单(第批)

主要问题

具体内容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督办领导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整改时限

(一)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

1

督察组在个别谈话和下沉督察过程中,有的领导同志反映,虽然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决心大、力度大,但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层层递减的现象。有的同志认为,咸宁工业基础薄弱,之前发展不够,现在环境保护的要求日趋严格,对咸宁发展来说是很大的制约。一些地方甚至认为,咸宁环境禀赋较好,山水资源丰富,主要问题是发展不够,发展经济对生态环境有些破坏是难免的,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思维。一些地方的同志谈到空气污染就认为咸宁的空气质量已经很好,无须过于担心;说到水质不达标就认为是上级指标设置不合理,而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补短板。这些年来,咸宁市开山填湖屡禁不绝,一些地方和部门认识不高,履职不力,带来较严重的生态破坏。

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严格履职尽责管理,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1.及时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纳入区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区委中心组学习内容,通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专家辅导等方式,提升政治站位,提高环境保护思想认识。

施继武

区委办公室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3.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研督办。加强生态环保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确保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强力推进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郑奇明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区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2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咸宁市2017年CO指标较2016年上升14.3%,O3浓度达到156微克/立方米,居全省第三位,空气质量改善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10.加强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通过巡查、抽查及加油站年检、新建加油站竣工验收等形式,加大对油品升级、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督办检查。

吴清平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区商务局,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2018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12.严厉打击违规开采、偷采盗采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矿山开采与运输秩序;按照《咸安区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方案》(咸安政办发〔2017〕25号),推进非煤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陈伟

区国土资源局

区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

区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3

秸秆禁烧管控不力,2017年省级无人机巡检发现,咸宁市秸秆焚烧面积约14.8万平方米,焚烧强度列全省第四,赤壁市、崇阳县和嘉鱼县秸秆禁烧问题突出。

按省、市要求,全面禁烧,没有黑斑。

1.2018年9月15日前制定完善的秸秆禁烧方案,严格追责问责,并严格按方案实施;2.根据省市无人机禁烧巡检通报情况,实施追责问责。

董明

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

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乡(镇、办、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2018年10月31日前,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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