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有关精神,我区综合执法改革涉及市区两级纵向调整,以及区内横向调整。
2024年8月7日,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文兵来咸宁调研并主持召开机构改革座谈会时强调,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队伍之间“一对多”“多对一”工作机制的建立,需要市县率先开展试点,特别是县一级要积极探索实践。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执法协调配合关系,厘清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管与执法职责边界,促进各部门间协同配合,避免执法重叠与空白,区司法局联合区委编办起草了《咸安区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十一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体要求,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明确将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纳入《实施办法》管理范围,确保乡镇(街道)赋权后,进一步厘清乡镇(街道)与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关系,避免互相推诿。
第二章为明确职能定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队伍的职能定位,主要阐述日常行业监管内容,执法队伍执法职责权限。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治理、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及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行业整治等活动。
第三章为厘清职责边界,厘清行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队伍的职责边界,明确应批已批、应批未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类事项,监管主体以及配合协作方面职责。
第四章为理顺层级关系,明确了乡镇(街道)、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指导协调关系,以及乡镇(街道)如何承接下放事权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需重点说明事项:我区相比于周边县市而言,还存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与市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问题,除明确区级执法协调工作外,要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要接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加强协调。
第五章为案件线索移送,明确了案件移送主体、移送材料、移送和受理时限,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各项程序。
第六章为举报投诉信访处理,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公开受理信息,依法处理举报投诉,并实行首问责任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第七章为执法协同配合,强调了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作,特别是在执法联动配合、职责分工争议、应急处置机制和联合会商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加强执法协作配合。
第八章为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的体制机制。
第九章为业务培训,对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提出总体要求。
第十章为责任追究,主要阐述不履行协同配合义务,如何追究责任。对综合执法队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依法移交的案件、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拒不履行协同配合义务等行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标准制定、行政审批、协调指导和源头监管、批后监督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等行为追责问责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十一章为附则,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