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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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6年《咸宁市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咸安政办发〔2016〕74号)颁布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情、省情、粮情发生了变化,疫情对粮油应急保供进行了检验,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研究解决,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成果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特别是近两年,中央和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对储备粮的严格规范管理和提高粮食安全的保障系数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保障民生和粮食安全,省、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次《咸宁市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66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咸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储备粮管理的最新规定。

三、修订内容

《咸宁市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对资格条件、储存年限、轮换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的地方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一)正常情况下,实行均衡轮换;也可在轮换周期届满之前一次性轮换;优良稻参与加工周转的,可一年一轮换或滚动轮换;优良稻轮换费用与普通稻一样,按三年一个周期结算。

(二)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先购后销”,提前收购轮换准备粮,届时进行抵补轮换,或者与粮油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按照“锁定价格、新陈置换”的方式实行包仓轮换。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四、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区级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区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区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在轮出销售货款全部归还银行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区级储备粮贷款。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后,及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五、第四十二条第三段修改为:“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区级地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职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部门: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715-832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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