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好医保脱贫成果,防止出现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和咸宁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咸宁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咸医保发〔2021〕3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
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将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参保缴费资助范围及标准
各部门提供的资助参保名单,医保部门照单全收,实现应保尽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资助。
对特困人员(含农村特困、城镇特困)、低保对象(含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孤儿、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实行差异化资助政策。
稳定脱贫人口不再纳入低收入人群,不享受乡村振兴医疗报销待遇优惠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城乡居民医保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2022年度居民医保由民政部门给予320元/人/年资助,2022年-2024年过渡期内(即2023年度-2025年度)按照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
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不稳定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居民医保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减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三、医疗保障待遇
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逐步实现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过渡。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农村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普通城乡居民参保群众待遇一致。
(二)大病保险政策。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总医疗费-政策外费用-乙类自付-转外先自付-超限价费用-住院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三)医疗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检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可享受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意外伤害、生育按普通疾病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门诊慢性病所有病种发生的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及“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合规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基数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超过门诊慢性病配额限额的医疗费不纳入救助基数。
1.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合规费用=总医疗费-政策外费用-乙类自付-转外先自付-超限价费用-住院起付线-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纳入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范围
2.倾斜救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不在省域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享受医疗救助,不享受倾斜救助。
县域外市域内同级县域间住院,只享受医疗救助,不享受倾斜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