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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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

2019年6月,省卫健委把咸宁市确定为全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示范试点,也是全省唯一市级示范试点单位,并要求优先在市辖区先行先试,取得阶段性成效。在2021年底前建成一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需求初步满足;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托育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7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发表重要批示,孙春兰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说话。《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精神有:(一)深刻认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缓解老龄化进程,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二)加快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平稳落地。一是抓紧修订法律法规。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二是加强生育服务保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提高人类辅助生育能力。三是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加强托育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四是着力降低“三育”成本。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推动将托育服务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五是尊重妇女生育价值。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支持开展父母共同育儿假试点,推行灵活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三)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工作协同,创新服务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工作督导,狠抓任务落实。  

为此,我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我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管理规范和保障措施,特别提出按“三个重点支持”的要求,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即重点支持社区就近开展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单独开展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划分独立区域开展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这是我区计生工作转型发展、探索解决“幼有所育”问题以及落地落实全面三孩政策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

发展目标

支持社会力量和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优先在城区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力争在2021年底前初步建成一批“家庭养育式”、“社区服务式”、“社会创办式”、“单位福利式”、“托幼一体式”等多形式的托育机构。每个街道办事处分别至少建成1家具有普惠性托育、培训、咨询指导等功能的示范性社区托育机构和1家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初步满足;2025年,全多元化、多样化、科学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托育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主要措施

(一)加强家庭托育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设立带薪育儿假。全面落实《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陪护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产假和陪护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和陪护假,女性生育后最多可休至孩子满一周岁,男性陪护假可休至一个月。延长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且不得低于当年本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执行育儿假政策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荣誉表彰、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进行激励。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提供婴幼儿照护便捷服务。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快推进车站、商场、广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为哺乳、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3、加强早期发展指导。建立区、乡镇(街道)两级由卫健牵头,教育、妇联、工会等相关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引导村(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健康讲座、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协  

4、坚持“医育结合”。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扩大社区托育服务供给。

5、优先科学规划。各街道(乡镇)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1530分钟托育服务圈的标准,合理规划和布局托育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发掘社区资源,采取公办、公办民营、连锁服务、家庭互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

6、加强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结合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增加托育服务内容。城镇托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健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各乡镇办场)

7、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公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1(示范性托育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模式的托育服务,推动托育服务优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倡导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爱心人士,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社区托育机构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邻里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

(三)发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

8、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采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方式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

9、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所在街道、社区兴办福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咸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场)

10、鼓励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托育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托育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卫健局,各乡镇办场)

11、鼓励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划分独立区域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乡镇办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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