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我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较为普遍,部分农村个人建房存在“房屋选址无规划、建筑外观无特色”的现象,对农村生态环境、耕地保护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同时,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部门多,政出多门,导致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体系混乱。2020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做了明确的分工部署。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我局结合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咸安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旨在理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部门职责、强化建房工作管理、重塑审批流程,达到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目的。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4.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5.《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41号)
6.《鄂南民居建筑设计图集》
7.《咸宁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8.《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方案》的适用范围
《方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区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线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扩展边界为准,现阶段以原土地规划、城镇规划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和集镇范围线为准。
(二)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职责分工
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按照部门尽责、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农村个人建房资格,农村宅基地分配、面积标准,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个人建房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并负责重点区域内的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审批、批前批后巡查监管、违法建设查处主责,并核发相关证件。
(三)明确了村民个人建房建筑面积标准
《方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明确了禁止建设个人住宅的区域
《方案》列举了禁止建设农村个人住宅的区域,包含国家相关文件明令禁止开展建设行为的区域及城市发展管控区域,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江河湖泊保护范围、电力高压走廊以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有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安全隐患区、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这样就能有效解决当前农村个人建房选址不规范、不安全的问题。
(五)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方案》明确村民新建、扩建农村住房,应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乡(镇)政府批准公布”的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明确了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直接报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城乡建设机构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风貌管控要求
《方案》明确提出“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反映咸宁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地域特色,鼓励采用鄂南民居建筑风格”,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农村村民采用“鄂南民居地域建筑符号”开展建设,对自然历史文化保护区域、重要的城镇带、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的旅游公路、重要的生态岸线开展个人建房行为,要进行重点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