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直相关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根据《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咸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方式,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限收不拒收,保护农民种粮利益和积极性;加强我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长李军平同志为组长,常务副区长杜新国同志为副组长,各相关粮安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区发改局局长陈清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咸安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日常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全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的实施,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超标粮食处置亏损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超标粮食生产环节(面积、产量、区域)的监督管理,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科学种植技术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粮食的产生。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市场收购和销售监管工作,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
区公安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公共检测中心负责咸安区域内收获前粮食、收购期间及库存的粮食抽样检查工作。
区农发行负责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咸宁市安泰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为超标粮食定点收购企业,负责在咸安区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收购环节
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2.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超标粮食收购政策,规范收购操作程序,在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价格随行就市,及时结算售粮款,不得压价收购,不得向农民打白条,要采取措施对售粮对象的超标粮食来源进行甄别。
(二)存储环节
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超标粮食收购入库时,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超标粮食要实行分仓储存,专帐管理,专人负责;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三)销售出库环节
1.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2.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超标粮食实行定向竞价销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
3.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四)质量监管
1.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2.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3.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监管责任
1.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2.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3.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