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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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机构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68号

机构电话:0715-8876622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负责人姓名:唐哲

机构职能:

咸安区医疗保障局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唐哲:主持局党组及局务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平耀:分管医药服务管理与招标采购股、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医药服务管理、医药价格、招标采购、网络安全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温泉街道、大幕乡、高桥镇医保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方长春:分管待遇保障股、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医保经办服务、医改、大健康、武咸同城、优化营商环境、医保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待遇保障、招商引资、驻村联系点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官埠桥镇、横沟桥镇、贺胜桥镇、双溪桥镇医保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上官征(挂职):分管基金监管股(法制股)。负责依法治区、基金监管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浮山街道、马桥镇、桂花镇医保工作。

党组成员高勇: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股、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统战、全面深化改革、巡视巡察、信访、综合治理、审计、人事、工会、妇联、保密、档案管理、国家安全、创文创卫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永安街道、汀泗桥镇、向阳湖镇医保工作。                  


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工作规划。

(二)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落实全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六)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

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及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

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和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医药服务管理与招标采购股

组织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政策。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政策的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职4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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