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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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咸安区妇女联合会

机构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机构电话:0715—8322569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负责人姓名:王红波

机构职能:

咸安区妇女联合会是咸安区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1999年3月选举产生的咸安区妇女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正式成立咸安区妇女联合会。换届每五年举行一次。2017年11月选举产生咸安区第四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区妇联为正乡科级单位,目前在编在岗6人,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妇儿工委办副主任1名,组宣部部长1名,其他干部1名。内设4个部(室),分别是办公室,宣传和家庭儿童部,妇儿工委办(权益部),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联络部。新的咸安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正在建设中。为进一步推动平安家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12月成立咸安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和委员会,简称“家调委”。


咸安区妇女联合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理顺规范全区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的要求,经区编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现就咸安区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委的中心任务,指导全区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调查研究全区妇女和儿童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提出建议。

(三)团结动员妇女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四)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五)代表妇女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六)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七)开展同社会各界妇女的联谊活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妇女联合会内设4个部(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综合和档案、资料、保密、统计、文印等工作;起草一般性的通知、报告、请示等文件及领导讲话;了解全区妇女工作的发展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妇女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妇运史的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党和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劳资和财务工作。

(二)宣传和家庭儿童部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时代精神,开展对妇女群众的思想引领工作;选树优秀妇女典型,组织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推动全区“文明家庭”活动的开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指导全区妇女组织、行业妇女联谊组织的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干部培养、推荐、选拔工作及发展女党员工作负责区“巾帼建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巾帼建功”系列活动;负责组织妇女开展各种技能培训;负责协调全区儿童工作,推动有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指导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

(三)妇儿工委办(权益部)

负责联系服务妇女儿童社会组织,打造妇联公益品牌,开展妇女儿童公益服务。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规、条例的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权工作。

(四)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联络部

负责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和妇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对各类服务妇女儿童社会组织、女性团体和新兴妇女群体的联系、引导和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区妇女联合会核定行政编制6名(含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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