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香城泉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咸宁市滨湖变出线电力排管工程(张公大道-107国道改线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咸宁市滨湖变出线电力排管工程(张公大道-107国道改线段)(项目代码:2308-421202-04-01-945117)建设起点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张公大道滨湖变电站,途径咸安区桂乡大道辅路,止点位于咸安区107国道改线与桂乡大道交汇处。主要建设内容为ll0kV电力排管工程长2106m、l0kV电力排管工程长2106m,电缆井83座。工程总投资4325.5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770.38万,建设工期12个月。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59hm2,全部为临时占地。工程总挖方2.46万m3,总填方2.46万m3,无借方,无弃方。项目总投资4325.5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770.38万元,建设总工期12个月(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报告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59hm2,防治分区包括管道作业带区、施工生产区和临时堆土场区。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3.59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168.55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135.41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
1.管道作业带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撒播草籽措施;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回覆、土地复垦、场地平整、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临时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
2.施工生产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平整、撒播草籽、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3.临时堆土场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复垦、场地平整、撒播草籽、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临时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05.5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80.48万元,植物措施8.95万元,临时工程85.54万元,独立费用15.80万元,基本预备费9.3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385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385万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