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预案衔接 5
1.5 工作原则 6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7
2.1 水环境应急指挥部 7
2.2 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 11
2.3 水环境现场应急工作组 13
3 应急响应 15
3.1 预警 15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19
3.3 事态研判 22
3.4 应急监测 22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4
3.6 应急处置 26
3.7 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29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0
3.9 响应终止 30
4 后期工作 31
4.1 后期防控 31
4.2 事件调查 31
4.3 损害评估 32
4.4善后处置 33
5 应急保障 33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33
5.2 应急队伍保障 34
5.3 应急资源保障 35
5.4 经费保障 35
5.5 其他保障 36
6 附则 37
6.1名词术语 37
6.2 预案解释权属 40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40
6.4 预案实施日期 41
7 附图、附件 41
为切实做好我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编制。
本预案适用于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咸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应急预案三大类组成。
1.4.1 省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当省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1.4.2 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部门预案。
1.4.3 县市区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咸安区涉及水源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咸安区人民政府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作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咸安区境内发生或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范围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适用范围内时,启动本预案。污染物即将或已进入水厂(或水务公司)范围时,启动企业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提请启动本预案。
咸安区境内重点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设置三级风险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将风险物质控制在厂区内。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超出厂界且可能影响本预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时,则应启动本水源地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部权限上交至区人民政府层面,接受其指导。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坚持“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成立水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局长担任,区直各有关部门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水环境应急办”,水环境应急办设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水环境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局长兼任。当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饮用水水环境事件,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工作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
2.1.1 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 副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3 水环境应急办职责
日常职责: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和应急宣传工作,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时城镇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供给。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中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及相关物资调集。
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侦查,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做好群众疏散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落实污染控制措施;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水电站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和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协调供水单位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参与相关善后处置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流域内农业非点源污染调查,开展农业非点源污染预防知识和法律宣传;及时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鱼类生态环境的破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对鱼类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流域内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区纪委监委: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应急规范化设施建设、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区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交通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调动车辆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基本生活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供电保障调度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中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及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或事件发生后,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响应的工作需要,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区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
2.3.1 应急处置组
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人员,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3.2 应急监测组
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负责牵头,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水文、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3.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质量,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区商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净水的供应。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3.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3.5 应急专家组
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6 综合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1名分管领导负责,并由分管领导兼任联络员。
3.1.1 信息收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组织通过集中饮用水源地或水厂常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变化,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等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跨流域对本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区政府、生态环境局、水利和湖泊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过水源地主要风险源监测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或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水利和湖泊部门可通过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河道治理、湖泊水库水生生物监测等获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第一时间获取预测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
3.1.3 发布预警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二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咸宁市政府确认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风险防控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咸安区政府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3.1.4 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迅速组织专家根据事态发展判断事件级别和类型(指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分级响应,组织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溯源分析,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序,同时按事件级别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开展应急监测,对水源地和连接水体加强监测,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同时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开展先期处置;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由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预警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住户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3.2.1 信息报告
(1)报警:一旦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包含:咸安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个体)应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或立即拨打12369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通过拨打“110”“119”“12345”等公共举报热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咸安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接报:咸安区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有责任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和形式、报告时间、报告人、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
咸安区政府及接报责任单位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材料或电话记录内容及时复印向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及类别、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或污染物质、污染程度、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主要报告实时监测情况,污染源排查和事故调查及各项应急措施实施等动态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恢复重建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应当采用电话直报和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报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中应当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视频信息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提高信息报送的速度和质量。
3.2.2 信息通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向咸安区政府报告。
预警发布后,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组建的现场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发生地、时间、污染物数量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和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生态环境的评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分局牵头,区水利和湖泊局及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其中: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负责监测的部门,应根据应急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4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应急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终止应急监测,并向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使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使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 切断污染源
应急处置组负责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切断。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1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按照经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1)应急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应急处置组采取一切控制措施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设置围堰、打捞污染物、调水引流、人工增雨、水体增氧等减小或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
(3)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急供水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保障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4)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卫健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源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应急物资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区、镇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6)公安部门应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隔离、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
(7)宣传部门应把握全区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物理方法减少和控制藻类增长;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藻类污染物的处理一般需要综合处置,对于藻类细胞本身,可以通过改性黏土吸附沉降或者利用构筑物气浮等物理手段去除,也可通过预氧化对藻类细胞灭活的方式去除,对嗅味物质、藻毒素等藻类代谢产物,宜采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氧化与粉末活性炭吸附单独或组合使用进行控制。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利用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6.2 供水安全保障
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与各自来水厂的联系途径,明确与各自来水厂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向各自来水厂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对全区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确保居民必要的生活用水;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在城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区或分社区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同时对城郊居民采用洒水车、消防车送水。
水环境应急办应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引起群众恐慌,为事件处理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组织机构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水环境应急办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信息,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信息新闻组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咸安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污染特点,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善后处置组应针对不同污染物及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制定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落实责任单位,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进行回收和定性(是否属危险废物等)处置;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应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应对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进行清除。
事件调查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应急组织机构是否合理,应急队伍能力需要改进的地方,相应程序是否与应急任务相匹配,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全面,防护设施是否得当,并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组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对事件性质进行分类,根据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不同性质类别区分,明确事故责任人。
区政府应明确和公布负责损害评估的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事件损害评估,公布损害评估方式和办法,确定损害范围,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等定量指标来评价损害大小,形成损害评估报告,报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备档。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即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其他合理费用。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上级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由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分局应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给予补偿。
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计划;协调处理污染赔偿和其他事项。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了人员伤害,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水环境应急办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水环境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水环境应急办加强环境应急值守,确保报警电话畅通。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置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综合组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水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区政府新闻办(区委宣传部)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咸安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每年定期的培训和演练,保证应急队伍具有一定的处置能力;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培训和演练,确保事发应急队伍快速应对。
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规范存放,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应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更新、调度和紧急配送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能力。
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入库质量把控、物资验收、登记建档等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储备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发现有欠缺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补充添置。
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提出,经咸安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咸安区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5.5.1 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消防车辆向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和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 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公安部门根据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水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5.5.4 社会动员保障
咸安区人民政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部可以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应急准备: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在事先虚拟的事件(事故)条件下,应急指挥体系中各个组成部门、单位或群体的人员针对假设的特定情况,执行实际突发事件发生时各自职责和任务的排练活动,简单地讲就是种模拟突发事件发生的应对演习。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量部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本预案由区水环境应急办负责解释。
全区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本预案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组织制定,经报区应急办批准备案;水环境应急办负责按照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的频率组织本预案演练,并对演练中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水环境应急办应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演练结束后,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将及时进行修订:
(1)由于组织机构改革引起的变化,需对应急组织、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订;
(2)危险源发生变化,应急设备的更新、报废等情况出现。随时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根据日常演习和实际应急反应取得的经验需对应急反应计划、技术、对策等内容进行修订;
(4)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应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1 咸安区大幕乡泉广垅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2 咸安区董家垅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卫星图
附图3 咸安区高桥镇大堰口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4 咸安区双溪桥镇杨堡河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5 咸安区汀泗桥镇双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6 咸安区中坑刘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卫星图
附图7 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8 咸安区鸣水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卫星图
附图9 咸安区仙人墩溪流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卫星图
附图10 咸安区横沟桥镇五一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11 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
附件1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表
序号 | 乡镇 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厂名称 | 水源地所在河流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目标 | 日均取水量(m3) | 服务人口 (万人) | 取水口 | |
东 经 | 北 纬 | |||||||||
1 | 大幕乡 | 泉广垅水库水源地 | 大幕自来水厂 | 高桥河 | 湖库 | Ⅲ类 | 400 | 0.7 | 114°32′37″ | 29°48′32″ |
董家垅水库水源地 | 金鸡山供水工程 | 高桥河 | 湖库 | Ⅲ类 | 465 | 0.4 | 114°29′19″ | 29°46′37″ | ||
2 | 高桥镇 | 大堰口水源地 | 高桥自来水厂 | 高桥河 | 河流 | Ⅲ类 | 700 | 0.8 | 114°30′41″ | 29°50′59″ |
3 | 双溪桥镇 | 杨堡河水源地 | 双溪桥自来水厂 | 杨堡河 | 河流 | Ⅲ类 | 650 | 3.8 | 114°30′23″ | 29°55′7″ |
4 | 汀泗桥镇 | 双石水库水源地 | 汀泗自来水厂 | 汀泗河 | 湖库 | Ⅲ类 | 400 | 0.8 | 114°10′34″ | 29°44′43″ |
中坑刘水库水源地 | 大桥村供水工程 | 淦河 | 湖库 | Ⅲ类 | 400 | 0.4 | 114°12′25″ | 29°44′3″ | ||
5 | 马桥镇 | 四门楼水库水源地 | 马桥镇备用水源 | 淦河 | 湖库 | Ⅱ类 | / | / | 114°24′40″ | 29°46′54″ |
6 | 桂花镇 | 鸣水泉水库水源地 | 桂花水厂 | 淦河 | 湖库 | Ⅲ类 | 2400 | 1.6 | 114°18′31″ | 29°43′3″ |
花纹水厂 | 114°17′49″ | 29°43′7″ | ||||||||
仙人墩溪流水源地 | 井头村供水工程 | 淦河 | 河流 | Ⅲ类 | 400 | 0.4 | 114°28′52″ | 29°44′55″ | ||
盘源村供水工程 | ||||||||||
7 | 横沟桥镇 | 五一水库水源地 | 思源水厂 | 淦河 | 湖库 | Ⅲ类 | 20000 | 13 | 114°25′18″ | 29°55′18″ |
附件2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表 | ||||
序号 | 乡镇 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保护区划分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1 | 大幕乡 | 泉广垅水库水源地 | a.水域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b.陆域 以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大黄公路内侧200米范围 | a.水域 一级保护区以外的2000米内引水沟渠 b.陆域 水库周边3000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 |
董家垅水库水源地 | a.水域 董家垅水库平均水位(72.30m)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b.陆域 董家垅水库第一层山脊线以下的陆域,遇永久性标志公路以公路为边界,遇水库大坝以大坝为边界,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 b.陆域 董家垅水库第一层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集水陆域,遇水库大坝以大坝为边界,不超过分水岭范围围 | ||
2 | 高桥镇 | 大堰口水源地 | a.水域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宽度: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b.陆域 长度:不小于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与两岸向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 a.水域 长度: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宽度: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b.陆域 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宽度:一级保护区外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 |
3 | 双溪桥镇 | 杨堡河水源地 | a.水域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宽度: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b.陆域 长度:不小于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与两岸向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 a.水域 长度: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宽度: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b.陆域 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宽度:一级保护区外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 |
4 | 汀泗桥镇 | 双石水库水源地 | a.水域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b.陆域 以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乡村公路内侧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 a.水域 以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2000米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 b.陆域 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陆域保护区 |
5 | 马桥镇 | 四门楼水库水源地 | a.水域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b.陆域 以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乡村公路内侧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 a.水域 以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2000米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 b.陆域 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陆域保护区 |
6 | 桂花镇 | 鸣水泉水库水源地 | a.水域 鸣水泉水库平均水位(81.80m)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b.陆域 鸣水泉水库一级保护水域外150m高程线以下的陆域,遇永久性标志公路以公路为边界,遇水库大坝以大坝为边界,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 b.陆域 鸣水泉水库第一层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面积,遇永久性标志公路以公路为边界,遇水库大坝以大坝为边界,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
仙人墩溪流水源地 | a.水域 长度:取水口上游820m的河道水域 宽度:整个河道范围 b.陆域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沿岸山脊线内的集水陆域,遇山路以山路为边界 | / | ||
7 | 横沟桥镇 | 五一水库水源地 | a.水域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b.陆域 以五一水库环湖公路及其主坝为边界范围内的陆域 | a.水域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汇水水域范围 b.陆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整个汇水范围内陆域 |
附件3 常用污染类项目污染控制技术及措施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附件4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 |||
序号 | 污染物 类别 | 代表物质 | 应急处置 |
1 | 重金属类 | 代表物质有汞及汞盐、铅盐、锡盐类、铬盐等。汞为液体金属,其余均为结晶盐类,铬盐和铅往往有鲜亮的颜色。该类物质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能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污染事故。 |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沉淀重金属离子,排干上清液后将底质移除到安全地方水泥固化后填埋。汞泄漏后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尽量将泄漏汞收集到安全地方处理,无法收集的现场用硫磺粉覆盖处理。 |
2 | 氰化物 | 代表物质有氰化钾、氰化钠和氰化氢的水溶液。氰化钾、氰化钠为白色结晶粉末,易潮解,易溶于水,用于冶金和电镀行业,常以水溶液罐车运输。氰化氢常温下为液体易挥发,有苦杏仁味。该类物质呈现剧毒,能抑制呼吸酶,对底栖动物、鱼类、两栖动物、哺乳动物等均高毒。 | 应急处置人员须佩带全身防护用具,尽可能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加过量漂白粉处置,一般24小时可氧化完全。 |
3 | 氟化物 | 代表物质有氟化钠、氢氟酸等。氟化钠为白色粉末,无味。氢氟酸为无色有刺激臭味的液体。该类物质易溶于水,高毒,并且容易在酸性环境中挥发氟化氢气体毒害呼吸系统。在自然环境中容易和金属离子形成络合物而降低毒性。 |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应急处置人员须带全身防护用具。在污染水体中加人过量生石灰沉淀氟离子,并投加明矾加快沉淀速度。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排放,铲除底质,并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置。 |
4 | 金属酸酐 | 代表物质有砒霜(三氧化二砷)和铬酸酐(三氧化铬)。砒霜为无色无味白色粉末,微溶于水。铬酸矸为紫红色斜方晶体,易潮解。两种物质均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呈现高毒性,可毒害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并能在动物体内可以富集,造成二次中毒。 |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投放石灰和明矾沉淀,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转移到安全地方,用草酸钠还原后排放。清除底泥中的沉淀物,用水泥固化后深埋。 |
5 | 苯类化合物 | 代表物质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硝基苯等。油状液体,有特殊芳香味,易挥发,除取代苯外,密度一般小于水。该类物质是神经和循环系统毒剂,对人体有致癌作用,不溶或微溶于水,扩散速度快 | 应急处置人员应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注意防火。污染区用吸油绵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污染水体最终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
6 | 卤代烃 | 代表物质有抓乙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氯苯,均为油状液体,易挥发,不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燃烧时有刺激性气体放出。该类物质遇水稳定,对眼睛、皮肤、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多元取代物密度往往大于水,沉于水底造成持久危害。 | 应急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污染水体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理。用活性炭、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积水中的污染物,彻底清除后送到安全地方处理。 |
7 | 酚类 | 代表物质有苯酚、间甲酚、对硝基苯酚、氯苯酚、三氯酚、五氯酚等。多为白色结晶或油状液体,有特殊气味,不溶或微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该类物质一般具有较高的毒性,能刺激皮肤和消化道,在水中降解速度慢,有致癌和致畸作用。 |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带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后,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残留泄漏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理。污染水体投加生石灰、漂白粉沉淀和促进降解,最后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理。 |
8 | 农药类 | 有机氯农药在我国已经禁用。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醋农药、拟除虫菊醋类农药等。有机磷农药有甲胺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苯硫磷、倍硫磷等,多用作杀虫剂。多数品种为油状液体,不溶于水,密度大于水,具有类似大蒜样特殊臭味,一般制成乳油使用。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对人及鱼类高毒。氨基甲酸醋农药有吠喃丹、抗蚜威、速灭威、灭多威、丙硫威等,多用于杀虫剂和抗菌剂。多为结晶粉末状,微溶于水,无气味或气味弱。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拟除虫菊醋类农药有氟氰菊醋、澳氰菊醋、抓氛菊醋、杀灭菊醋,多用作杀虫剂。一般为微黄色油状黏稠液体,不溶于水,溶于常用有机溶剂。是高效低残留杀虫剂,对鱼类高毒,对人类中等毒性,能损害神经、肝、肾等器官。 | 应急人员应配戴全身防护用具。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自粉处置,破坏农药的致毒基团,达到解毒的目的。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
9 | 矿物油类 | 代表物质汽油、煤油、柴油、机油、煤焦油、原油等。一般为油状液体,不溶或微溶于水。煤焦油呈膏状,有特殊臭味,密度大于水。该类物质易燃烧,扩散速度快,易在水面形成污染带,隔绝水气界面,造成水体缺氧。煤焦油沉在水底级慢溶解,对水体造成长久危害,并具有腐蚀性。 | 应急处置时可关闭闸门或用简易坝、围油栏等围隔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并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煤焦油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酚类物质,其处置过程可参考酚类物质。 |
10 | 腐蚀性物质(包括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和强氧化性物质) | 酸性物质有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浓盐酸和硝酸有酸性烟雾挥发出来,浓硫酸密度大于水,溶于水时产生大量热量。该类物质表现为强酸性和强腐蚀性,进人水体后将引起水体酸度急剧上升,严重腐蚀水工建筑物,破坏水生态系统,但在基质中碳酸钙的作用下其酸性和腐蚀能力会逐渐降低。 | 应急人员戴防护手套,处置挥发性酸时戴防毒面具,污染区投加碱性物质如生石灰、碳酸钠等中和。 |
碱性物质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电石等。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为白色颗粒,易潮解,易溶于水,多以溶液状态罐车运输。 |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在污染区投加酸性物质(如稀盐酸、稀硫酸等)中和处理。 | ||
强氧化性物质有次氯酸钠、硝酸钾、重铬酸钾和高锰酸钾等。高锰酸钾为紫色晶体,重铬酸钾为鲜红色晶体,其余为白色晶体。该类物质一般易溶于水,具有强氧化性,腐蚀水工建筑物中的金属构件,重铬酸钾还能引起环境中铬类污染物的富集。 |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干态污染物应避免和有机物、金属粉末、易燃物等接触,以免发生爆炸。进人水体后可投加草酸钠还原。 | ||
11 | 除上述常见的十类化学品外,各类病毒、细菌造成的水体污染可投加漂白粉、生石灰等消毒处置。 |
附件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常用应急物资表 | ||
序号 | 类别 | 常用物质 |
1 | 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 | 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
2 | 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 | 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
3 | 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 | 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 |
4 | 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 | 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
5 | 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 | 增氧机、除草船等 |
6 | 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 | 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 置库等 |
附件6 风险防控应急体系建设
一、风险源应急防控
(一)防范措施
1.流动风险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检测点;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船舶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了解所运输物品的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以及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经常发生翻车(船)事故的路、桥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码头,可采取改道、迁移等措施。
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必要时可以限制车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段,严禁非法倾倒污染物。
如果污染物进入水体,应对措施如下:
(1)浮油类物质泄漏事故
①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组织在事故发生的水域及时采取用围油栏控制溢油,然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②区水利和湖泊局关闭河道有关闸门,较小河道可采取筑坝措施,隔断水流,防止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水源地。
③经专家论证,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消除漂浮油污。少量残油通过喷洒溢油分散剂进行乳化处理。
(2)溶于水的化学品
①关闭河道有关闸门,较小河道可采取筑坝措施,隔断水流,控制污染范围,防止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地。
②消解污染物。酸碱类物质可采取中和的方法安全处理;投加化学药剂, 使有毒化学品分解为无毒物质。
③科学调水,分散稀释,置换水体,科学利用环境容量,使水质达到环境标准。
(3)易沉降的化学品泄漏事故
①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
②消解污染物。投加化学药剂,使有毒化学品分解为无毒物质。
(4)包装化学品落水事故
①关闭河道有关闸门,较小河道可采取筑坝措施,隔断水流,防止包装破裂后泄漏的化学品扩散至饮用水水源地地。
②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
2.非点源
应重视非点源风险防范工作。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耕地、菜地等应逐渐转变其功能,采用租用或征用等措施,建设成为生态林等。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种植、养殖。
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对小规模畜禽散养农户推行厨房用水、卫生间用水和畜禽养殖污水“三水合一”综合治理模式,对牲畜圈舍进行改造,并鼓励引导农户使用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料,减少降雨冲刷造成污染的流失,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保护区内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化肥施用量控制在250公斤/公顷以内,农药使用强度控制在每公顷3公斤以内,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农灌水禁止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分析地形、植被、地表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的补给流量。
(二)风险源应急防控工程
1.加强交通管制。在进入保护区内乡道之前的路口设置限高、限宽装置和警示牌,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车通行。
2.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设置隔离防护栏杆、事故应急导流槽、蓄污湿地等基础设施;
二、取水口应急防控
(一)防范措施。加强水源地取水口的自动监控。可采用生物毒性综合预警手段实现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时监控。根据水源地特征,可以增加不同垂直深度的水质自动监控,为改变取水层位等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二)取水口应急防控工程。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防止人类活动影响,同时取水口周围水面设置浮标。
建设调水沟渠应急工程,通过调水稀释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
附件7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清单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固定源 | 流动源 | 非点源 |
1 | 泉广垅水库水源地 | 砂石搅拌站 | 1处交通穿越(402县道) | / |
2 | 董家垅水库水源地 | / | 1处交通穿越 | / |
3 | 大堰口水源地 | / | 2处交通穿越(常衡线、高桥河支流上游孙家畈过河桥梁) | 生活面源、农业面源、水产养殖面源 |
4 | 杨堡河水源地 | / | 3处交通穿越(317省道、蕲嘉高速) | 农业面源 |
5 | 双石水库水源地 | 嫦娥山庄 | / | 生活面源 |
6 | 中坑刘水源地 | / | 1处交通穿越 | / |
7 | 四门楼水库水源地 | 仙女湖农庄 | 1处交通穿越 | 畜禽养殖面源、生活面源、农业面源 |
8 | 鸣人泉水库水源地 | 鸣水泉农家乐 | 2处交通穿越 | 生活面源 |
9 | 仙人墩溪流水源地 | / | / | 畜禽养殖面源 |
10 | 五一水库水源地 | / | / | / |
附件8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处置措施 | ||
突发事件类型 | 事件引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情景 | 处置措施 |
固定源 | 周边企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排污,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链接水体 | 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露源 |
流动源 | 车辆经过水库沿岸道路路段时发生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其他污染水源的风险物质发生泄露 | 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
非点源 | 暴雨冲刷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库 | 可启动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对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 |
居民日常生活污水排放,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染物浓度高 | 应开展分散式、低成本的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和氧化塘等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还田 | |
水华灾害 | 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过高 | 当水库藻类大规模暴发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游实施调水冲污,遏制和减缓河流藻类生长;将藻类迅速打捞出水。打捞可采取人工捞取或者机动表层抽吸;放养合适的生物或者动物;可考虑加入适当的化学药剂。 |
附件9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表
咸安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1.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 ||||||||||
信息来源 | 发生时间 | 地点 | ||||||||
事件起因 | ||||||||||
主要污染物和数量 | ||||||||||
污染程度和范围 | ||||||||||
人员受害及救护情况 | ||||||||||
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企业基本情况) | ||||||||||
是否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 预计事件发展趋势 | |||||||||
2.事件可能级别 | 特别重大口重大口较大口一般口 | |||||||||
(1)是否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否口是口 | ||||||||||
(2)是否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否口是口 | ||||||||||
(3)是否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否口是口 | ||||||||||
(4)是否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否口是口 | ||||||||||
(5)是否有可能产生跨市、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否口是口 | ||||||||||
(6)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 | ||||||||||
3.信息报告情况 | (何时向何部门报告) | |||||||||
4.监测情况 | (何时,何地取样,监测结果) | |||||||||
5.已采取的措施 及效果 | ||||||||||
6.下一步拟采取措施 | ||||||||||
被调查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调查人 | 单位 |
附件10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 |
项目 | 内容 |
现场信息 |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
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源、泄漏数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进展。 |
现场勘察情况 | 1.饮用水源地状况:分布情况(离事发地距离)、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
现场监测情况 |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
应急处置措施 | 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的措施 |
附件11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令和终止令宣布格式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令
鉴于_____________水源地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应急预案设立的启动条件,应立即启动 级应急响应,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施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咸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终止令
经过咸安区人民政府和_____________专业(部门)的及时处理处置,发生在_ 月___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现场应急指挥部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咸安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12 应急预案演习记录表
演习记录表
预案名称 | 演练地点 | |||||
组织部门 | 总指挥 | 演练时间 | ||||
参加部门和单位 | ||||||
演练类别 | □实际演练 □桌面演练 □提问讨论式演练 □全部预案 □部分预案 | 演练部分: | ||||
物资准备和人员培训情况 | ||||||
演练过程描述 | ||||||
预案适宜性和充分性评审 |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 |||||
演练效果评审 | 人员到位情况 | □迅速准确 □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 ||||
物资到位情况 |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 |||||
协调组织情况 |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工作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 |||||
实战效果评价 | □达到预期目标 □基本达到目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 □没有达到目标,需重新演练 | |||||
外部部门协作性 | 报告上级政府 □报告及时 □联系不上 周边同级政府 □按要求配合 □不配合 |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