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6
1.4 工作原则 6
1.5 预案体系 7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8
2.1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8
2.2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2.3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 9
2.4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0
3 监测与预警 15
3.1 监测 15
3.2 预警 16
4 应急响应 19
4.1 响应程序与响应分级 19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19
4.3 应急响应措施 20
4.4 信息公开 26
4.5 监督与奖惩 26
4.6 应急响应终止 28
5 总结评估 28
6 应急保障 29
6.1 组织保障 29
6.2 经费保障 29
6.3 物资保障 29
6.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29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29
6.6 医疗卫生保障 30
6.7 制度保障 30
7 预案管理 30
7.1 预案宣传 30
7.2 预案培训 30
7.3 预案修订 31
7.4 预案施行时间 31
8 附则 31
名词解释 31
9 附件 32
9.1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机构 32
9.2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33
9.3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34
9.4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表 35
9.5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36
9.6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及启动条件 37
9.7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送表 38
9.8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39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报预警,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咸安区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预案的,执行国家标准。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建立全区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分析、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本预案是咸安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咸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部门职责,及时制定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和方案相互衔接,形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共同组成。
成立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区长担任,区各有关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全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重污染天气预案宣传、培训,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分析、会商,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监督和管理,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由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应急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5个工作组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统筹协调,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变化趋势,提出预警及应对建议。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督导组:由咸安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向区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
应急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建立专家会商机制,参与重污染天气专家会商、分析、预警、响应、总结评估,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咸安区委宣传部统筹,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由咸安区财政局统筹,各相关成员单位全力支持、配合,负责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案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等应对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督查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供电公司。
成员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督察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并向区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辖区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实施方案,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工作;组织电力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检查、督办电力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等措施落实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重型运输车辆的管控措施,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大气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力度;指导做好全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预案编制(修订)、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区露天矿山、砖瓦窑、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各类储备用地、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管控,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对接气象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必要时组织、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督导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会同发改、科经等部门落实污染物应急减排措施,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管;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和建筑施工机械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管控;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天然气调度。
区交通运输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施工机械污染管控并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工程扬尘监管和施工机械污染管控。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业机械污染管控。
区商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煤炭、成品油调度;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等专项行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促指导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和旅游景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对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大气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指导和督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渣土运输、土石方作业、垃圾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城市绿化作业、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实施方案;制定建成区重污染天气洒水降尘路线方案,协调市城管执法局,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负责加强“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车)在城区路段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带泥上路、抛洒等污染路面行为的管理;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油烟管控。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泥等非电力行业排污企业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非电力行业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区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供电公司: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协助发改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响应区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保证正常电力供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重点企业用电量信息。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对接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条件分析,结合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开展分析,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为会商、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预警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联合应急专家组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1发布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及专家会商结果,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预警信息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区政府备案;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同意后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区政府备案。当接到咸宁市预警指示文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授权同意后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2.2发布内容
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3.2.2.3发布方式
重污染天气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已建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2.3.1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尽早提高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3.2.3.2预警解除
经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措施:监测预警组和应急专家组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并向区政府备案。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橙色预警措施:监测预警组和应急专家组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并向区政府备案。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红色预警措施:监测预警组和应急专家组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并向区政府备案。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实施方案,并在24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避免重污染天气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按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督导组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适时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预警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针对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分类管控: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
(2)区域联动: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但尚未接到市级部门预警指令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启动咸安区相应级别预警前应及时向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示在咸宁市主城区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6)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及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4.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5)加强道路扬尘防控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加大道路及施工工地的洒水降尘频次。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黄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停止除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以外其他建筑工地渣土、建筑垃圾和砂石料运输作业。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洒水、喷雾等清洁频次增加30%以上。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4)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环境管控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4.3.3.1健康防护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调整或增加以下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倡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调整或增加以下措施:
(1)倡导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分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橙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事故状态除外),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3)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4)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50%以上。
(5)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3.4.1健康防护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调整或增加以下措施:
(2)停止一切户外大型活动。
(3)公众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倡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调整或增加以下措施:
(1)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5.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红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100%以上。
(4)禁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上路行驶。
(5)城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宣传报道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新闻报道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预警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实施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督导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利用政府网站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
区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的,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按照《<咸安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规定,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追责问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监测预警组和应急专家组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会商分析,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的建议,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总结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程度及范围、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翔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分析机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性。
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并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卫健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区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相关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区政府印发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9.2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9.3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区委宣传部 | 8325280 | 区政府督查室 | 8383801 |
汀泗桥镇人民政府 | 8611340 | 双溪桥镇人民政府 | 8744212 |
桂花镇人民政府 | 8821035 | 马桥镇人民政府 | 8811016 |
高桥镇人民政府 | 8782171 | 横沟桥镇人民政府 | 8711384 |
贺胜桥镇人民政府 | 8872228 | 官埠桥镇人民政府 | 8711728 |
向阳湖镇人民政府 | 8510602 | 大幕乡人民政府 | 8682192 |
永安街道办事处 | 8322347 | 温泉街道办事处 | 8255108 |
浮山街道办事处 | 8320878 | 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8339858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325338 | 区教育局 | 8322978 |
区公安局 | 8823081 | 区财政局 | 832271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315186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 | 8322742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322441 | 区交通运输局 | 8322451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8322121 | 区农业农村局 | 8322767 |
区商务局 | 832271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8322393 |
区卫生健康局 | 8322978 | 区应急管理局 | 833420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322620 | 区城管执法局 | 8328006 |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8322694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8367995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供电公司 | 8322309 |
9.4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表
会商意见 | 会商结果 | |
会商建议 | ||
报告人: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定人: 年 月 日
|
9.5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 发布(解除)时间 | ||
预警发布(解除) 信息依据 | |||
预警发布 (解除)信息 主要内容 | |||
应急响应办 公室意见 (签字) | |||
应急指挥部 副总指挥意见 (签字) | |||
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意见 (签字) |
9.6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及启动条件
预警级别 | 黄色预警(Ⅲ级) | 橙色预警(Ⅱ级) | 红色预警(Ⅰ级) |
启动条件 | 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
预警响应级别 | Ⅲ级应急响应 | Ⅱ级应急响应 | Ⅰ级应急响应 |
9.7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送表
组织单位 | 负责人 | ||||
预警级别 | 黄色口 橙色口 红色口 | ||||
响应开始时间 | 响应终止时间 | ||||
应急响应 情况 |
9.8 咸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组织单位 | 负责人 | ||
评估组成员 | |||
预警级别 | 黄色口 橙色口 红色口 | 评估时间 | |
评 估 内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