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践行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咸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咸安区境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三条 标题解释。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咸宁市咸安区所辖区域(含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综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控制、特殊放宽情形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经营业态分为便利店、烟酒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四条 制定原则。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动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本年度销售计划及上年度人口数量、卷烟销售总量、人均销量、户均销量、持证率等变化,对市场单元容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在咸安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失效;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7.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例如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8.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9.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例如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小程序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0.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窗口等区域);
1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化工制品、农资、农药、油漆、兽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或者公厕、废品回收店等;
13.主营业务为面向未成年人消费者或者与烟草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1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1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本规定制定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款第10至14项规定的可以按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程序办理,直至注销该项许可证。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7.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正门、后门、侧门等)100米范围内(本规定制定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上至100米以内已合法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可以在原核定的地址继续经营);
18.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19.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20.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21.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2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市场单元容量及计算模型。以辖区内街道、乡镇作为基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独立的市场单元,综合辖区持证率、市场需求、卷烟销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测算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拟增(减)数量,并将测算结果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发布。
市场单元零售点拟增(减)数量的测算方法:
市场单元拟增(减)零售点数量=(本年度市场单元计划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
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数量。
单元计划销量增加则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也随之增加,各市场单元现有零售点小于容量上限的,说明可以继续设置,对符合本规定其他设置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达到或超过容量上限的,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对符合本规定其他设置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待容量腾出后按建档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
第八条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温泉街道、浮山街道、永安街道商户集中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60米,其他乡镇所在地商户集中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80米;
2.国道、省道及各市场单元公路沿线商户集中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150米。
(二)特定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照人口数量,可根据交通便利并符合群众消费习惯的原则,以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住人口为标准,每400人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每超过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申请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可以在农村行政村(自然村)规划的数量上增设1个零售点。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能够便于消防、市场监管、烟草等职能部门监管且形成一定商贸规模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按300户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总量不超过2个,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按一般区域布局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内部总量限制条件;
3.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户数的1%,且数量控制在3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6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一般区域布局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内部总量限制条件;
4.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一般区域布局规定;
5.工矿企业4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6.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放宽设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信赖保护和服务社会原则,对符合优化营商环境、优抚社会弱势群体放宽条件办理,申请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
2.一年内无重大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
3.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人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4.“中心城区”实际经营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超市、烟酒店、便利店。
5.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的终端建设标准为:(1)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零售卷烟、电子烟);(2)营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应具备符合雪茄文化氛围的装修环境及配件,应配备独立的恒温保湿房或恒温恒湿电子雪茄柜,设有单独的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柜)、售卖区(柜),可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及圈层社交等需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零售点间距标准限制,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总量限制: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行为,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场所租赁权限发生变化等)造成门店无法续租,且主动申请歇业的,30个工作日内在原市场单元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市场单元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按区域标准执行(仅限办理一次且持证人不得改变);
7.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连锁经营企业、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政府扶持企业等;
8.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但应当符合所属主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总量限制:
9.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申请主体为本辖区内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三至四级、肢体残疾有独立行为能力并持有残疾证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在本辖区范围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且须签订承诺书。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规定;
10.“中心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到3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烟酒店、便利店。
以上优待的各项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且申请人满足不同放宽条件时,适用有利于申请人的一项,不得重复或者累计放宽。
第十条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九条规定的优待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第四章 候设规则
第十一条 公示规则。咸宁市咸安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建立统一名册,并予以公示。
(一)建立统一样式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4),对有意愿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
(二)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咸宁市市民之家烟草窗口服务公告栏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辖区可办证数量(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审批规则。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同一区域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零售点合理布局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销私售假等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专门解释。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规定中的“中心城区”是指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数量规划中温泉街道、浮山街道、永安街道单元涵盖区域内的44个社区、2个行政村。(见附件2)
(二)本规定中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三)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如地柜、壁柜、货架、收银台等。
(四)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五)本规定所称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属本辖区内户籍的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三至四级、肢体残疾有独立行为能力并持有残疾证的)、五保户、低保户(政府部门建档并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持有相关证件以及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遗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
(六)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场所使用面积,不含仓库、车库、楼梯间等辅助设施的面积,面积以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或开具的书面证明为依据,具体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不受合理布局数量和间距调整的影响,但具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持证人初始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系享受经营面积优惠政策的,在后续经营中擅自改变(减少)经营场所面积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之间”、“不低于”、“内”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咸宁市咸安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时,咸安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25日施行。原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的《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咸安烟专〔202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咸安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性目录
2.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数量规划
3.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
4.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登记名册
5.咸安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情况公示
附件1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管理 措施 |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 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失效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专〔2020〕20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 |
2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3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2009年4月15日《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4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
5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6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7 | 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 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8 | 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9 | 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
10 | 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 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11 |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窗口等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12 |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化工制品、农资、农药、油漆、兽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或者公厕、废品回收店等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 ﹝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13 | 主营业务为面向未成年人消费者或者与烟草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兑付彩票奖金。此外,烟酒和彩票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彩票的标志,并在遇到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任何人都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或饮酒。 | |
14 |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15 | 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16 |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17 |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正门、后门、侧门等)100米范围内;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专〔2020〕205号)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十六条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 |
18 |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政府拆迁规划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 | ||
19 |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第八条 其他政府及部门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 |
20 | 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三十六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
21 | 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
22 |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附件2
序号 | 市场单元名称 | 单元涵盖区域 | 规划 数量 | 已设 数量 | 可设 数量 |
1 | 温泉街道 (中心城区) | 桂花路社区、南昌路社区、岔路口社区、万年路社区、花坛社区、希望桥社区、学府社区、滨河社区、金叶社区、黄畈社区、十六潭社区、温泉社区、白茶社区、泉塘社区、肖桥村 | 657 | 655 | 2 |
2 | 永安街道 (中心城区) | 三元社区、双龙社区、阳光社区、凤凰社区、南山社区、文笔路社区、北正街社区、南大街社区、西大街社区、同心路社区、车站路社区、东门社区、西河社区、环城社区 | 551 | 551 | 0 |
3 | 浮山街道 (中心城区) | 银泉社区、青龙社区、长安社区、梅园社区、甫兴社区、碧桂园社区、沿河社区、双泉社区、大畈社区、旗鼓社区、浮山社区、杨下社区、盘泗洲社区、书台社区、金桂社区、香城社区、余佐村 | 533 | 531 | 2 |
4 | 浮山街道 | 龙潭村、白鹤村、大乙村 | 22 | 23 | -1 |
5 | 汀泗桥镇 | 古塘村、赤岗村、聂家村、马鞍村、长寿村、大桥村、古田村、星星村、垅下村、大坪村、黄荆塘村、彭碑村、程益桥村、洪口村、赛丰村、汀泗桥社区 | 93 | 92 | 1 |
6 | 向阳湖镇 | 广东畈村、斩关村、北岭村、甘棠村、祝垴村、绿山村、宝塔村、铁铺村、甘棠社区、宝塔社区 | 133 | 134 | -1 |
7 | 奶牛场 | 关阳社区 | 4 | 4 | 0 |
8 | 官埠桥镇 | 张公庙村、窑咀村、泉湖村、小泉村、官埠村、渡船村、湖场村、雨坛村、河背村、紫潭村、石子岭村、官埠桥社区、张公社区 | 279 | 278 | 1 |
9 | 横沟桥镇 | 群力村、付桥村、孙祠村、孙田村、袁铺村、李堡村、长岭村、鹿过村、杨畈村、粟林村、甘鲁村、马安村、凉亭垴村、朝阳社区、利民社区 | 197 | 197 | 0 |
10 | 贺胜桥镇 | 黎首寺村、万秀村、花坪村、滨湖村、贺胜村、黄祠村、桃林村、贺胜桥社区 | 50 | 51 | -1 |
11 | 双溪桥镇 | 九彬村、双溪村、郑良村、毛祠村、杨堡村、杨仁村、峡山村、高铺村、汤垴村、杨林村、梅岐村、浮桥村、孙鉴村、陈祠村、三桥村、李沛村、李容村、双溪桥社区、担山社区 | 128 | 128 | 0 |
12 | 马桥镇 | 马桥村、严洲村、高赛村、樊塘村、四门楼村、吕铺村、曾铺村、潜山村、仁窝村、钱庄村、垅口村、金桥村、鳌山村、马桥社区、麻塘社区 | 93 | 92 | 1 |
13 | 桂花镇 | 柏墩村、南川村、明星村、毛坪村、白沙村、苏家坊村、九垅村、鸣水泉村、石城村、刘家桥村、高升村、盘源村、万寿桥村、柏墩社区、南川社区 | 82 | 82 | 0 |
14 | 高桥镇 | 澄水洞村、高桥村、王旭村、白水村、黄铁村、石溪村、刘英村、洪港村、白岩泉村、刘桢村、高桥社区 | 46 | 47 | -1 |
15 | 大幕乡 | 南山村、金鸡山村、常收村、桃花尖村、东源村、井头村、泉山口村、马鞍头村、西山下村、石桥村、双垄村、高峰村、大幕村、常收街社区、石桥社区 | 65 | 67 | -2 |
附件3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 公平、公正,依据《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咸安区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 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步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 点设置合格值正负 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 由测量单位组织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 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 1 所示)
(图 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 2 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 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 3 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 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 4 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 5 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
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
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 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 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 6 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 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 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 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 120 米的,可注明 “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13.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 50 米范围的测量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4
市场单元
序号 | 登记人 | 企业(字号)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登记人 联系方式 | 登记 时间 | 经营 地址 | 备注 |
1 | 登记人 本人填写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5
(XX 年 X 月)
序号 | 市场单元名称 | 单元涵盖区域 | 规划 数量 | 已设 数量 | 可设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