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以下19家医疗机构(详见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校验,且未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现就注销以下19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附件:注销19家医疗机构明细表
从注销之日起,原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失效。
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