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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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1.本级行政机关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

2.二级单位咸宁市咸安区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1.咸安区林业局:由造林绿化股、森林资源股(政策法规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防火股、林业规划和产业发展股负责以林业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执法工作在岗执法人员2人。

2.咸安区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以林业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执法岗位设置数量48人,在岗执法人员38人。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咸安区林业局

0

0

31

0

0

0

0

0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0

0

0

0

0

3

34

157.76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咸安区林业局

5237

5237

5237

0

0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林草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检疫证。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咸安区林业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咸安区林业局

78

4946.12

2

0

0

0

0

0

0

0

0

80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1.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23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合计34宗其中罚款31宗、其他行政处罚3宗,计罚金额合计157.76万元。其他行政处罚的处罚方式为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补种树木、责令补办手续。

2.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3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5237宗其中植物检疫证2039宗、林木采伐许可证3148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8宗、临时使用林地许可22宗。

3.行政强制实施情况:我局通过代为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除治林业有害生物;代为补种树木等七种方式实施行政强制。2023年度,根据办理案件实际情况,我局行政强制实施数量为0

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①行政征收:2023年度,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我局共实施行政征收数量78宗,其中长期占用林地75宗、临时占用林地3宗,共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4946.12万元。②行政检查:我局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等11种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2023年我局共开展了两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在6月29日与8月2日咸安区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对森林资源以及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5.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⑧《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十七条第一款、二十八

⑨《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⑪《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信访案件3起,其中1起已移交区农业农村局、2起已处理。

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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