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
1 | 咸宁市司法局 |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2.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咸宁市司法局 | 1.公安机关、部队(居民身份证、军官证);2.申请人(代理权证明);3.办案机关或仲裁机构(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 | √ | √ | 根据放管服改革需要,经济困难证采取承诺方式,不需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但经济困难表还是要填写 | |
2 | 咸宁市司法局 | 1.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的“遗失(损毁)申明”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补发申请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通[2010]83号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证书损坏的,应当在申请补发时将损坏的证书上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及时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 咸宁市司法局 | 1。媒体公告(“遗失(损毁)申明”)2.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 √ | √ | |||
3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2.注册资金证明(以申请单位为验资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年内变更验证报告。) |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资金数额变更(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会计事务所(注册资金证明) | √ | √ | |||
4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2.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发起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或者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证明文件。有正副本的需要正副本。)3.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需提交与申报拟增加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应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4.相应的业务范围必备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5.检测实验室资料(1、拟申请增加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类别的,需提供有效期内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2、拟申请增加其他业务类别需提供对应拟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证书。)6.相应的司法鉴定人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业务范围增加(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工商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3.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如卫健委(行业资格、资质证明))4.申请人自备(相应的业务范围必备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 | √ | √ | |||
5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2.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材料(有该类别鉴定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参照鉴定人变更、注销登记要求提供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业务范围减少(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申请人自备(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材料) | √ | √ | |||
6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2.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发起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或者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证明文件。有正副本的需要正副本。) |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名称变更(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工商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 | √ | √ | |||
7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2.申请人同意任职证明(1、独立法人单位由鉴定机构出具。2、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发起单位出具。)3.拟任机构负责人材料(请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个人简介;3、本人同意任职证明;4、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的品行承诺。) |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负责人变更(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同意任职证明、拟任机构负责人材料) | √ | √ | |||
8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应附有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地址变更(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申请人自备(房屋产权证或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 | √ | |||
9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2.申请人同意任职证明(1、独立法人单位由鉴定机构出具。2、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发起单位出具。)3.拟任机构负责人材料(请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个人简介;3、本人同意任职证明;4、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的品行承诺。) |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同意任职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材料) | √ | √ | |||
10 | 咸宁市司法局 | 1.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或者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证明文件。有正副本的需要正副本)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应附有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机构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3.资金证明(提交以申请人为验资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年度内的审计报告。)4.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需提交与申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有正副本的需要提供正副本。如: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5.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7.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申请登记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工商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3.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如卫健委(行业资格、资质证明)4.申请人自备(相应的业务范围必备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场所证明、资金证明) | √ | √ | |||
11 | 咸宁市司法局 | 1.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或者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证明文件。有正副本的需要正副本)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应附有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机构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3.资金证明(提交以申请人为验资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年度内的审计报告。)4.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需提交与申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有正副本的需要提供正副本。如: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5.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6.鉴定机构章程7.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申请登记材料8.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工商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3.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如卫健委(行业资格、资质证明)4.申请人自备(相应的业务范围必备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场所证明、资金证明) | √ | √ | |||
12 | 咸宁市司法局 | 1.证、章移交处理情况说明(《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印鉴上交当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及司法鉴定案卷、台账的移交处理情况)2.所属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证》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咸宁市司法局 | 1.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证、章移交处理情况说明) | √ | √ | |||
13 | 咸宁市司法局 | 1.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或者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证明文件。有正副本的需要正副本)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应附有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机构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3.资金证明(提交以申请人为验资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年度内的审计报告。)4.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需提交与申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有正副本的需要提供正副本。如: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5.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6.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 司法鉴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2.工商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文件)3.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如卫健委(行业资格、资质证明)4.申请人自备(相应的业务范围必备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即购买发票等、场所证明、资金证明) | √ | √ | |||
14 | 咸宁市司法局 | 1.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的“遗失(损毁)申明”(载明遗失证件的种类、执业证号、姓名、执业机构等信息)(需上传刊登《遗失申明》报刊版面的原件)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申请执业证补发)(初审)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通[2010]83号)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证书损坏的,应当在申请补发时将损坏的证书上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及时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 咸宁市司法局 | 1。媒体公告(“遗失(损毁)申明”)2.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 √ | |||
15 | 咸宁市司法局 |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2.该司法鉴定人与拟调入机构聘用合同书3.拟调出机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文件4.拟调出机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文件5.拟调入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6.该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2.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3.申请人自备(聘用合同、无遗留问题证明) | √ | √ | |||
16 | 咸宁市司法局 | 1.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出具的拟注销鉴定人无遗留问题的证明2.该鉴定人执业证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执业证注销)(初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 咸宁市司法局 | 1.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申请人自备(无遗留问题证明) | √ | √ | |||
17 | 咸宁市司法局 |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2.与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行业执业资格证书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4.申请人与机构聘用合同书5.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6.年满60周岁以上需提供6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的身体健康证明7.品行承诺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执业证延续)(初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2.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3.申请人自备(聘用合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健康证明、兼职同意书、品行承诺) | √ | √ | |||
18 | 咸宁市司法局 |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2.与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行业执业资格证书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4.从事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如获得的学术奖项、在相关学术报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出版学术论著等)5.申请人与机构聘用合同书6.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7.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年满60周岁以上需提供6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的身体健康证明7.品行承诺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申请执业登记)(初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咸宁市司法局 | 1.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自备(聘用合同、学历证书、成果证明如论文、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健康证明、兼职同意书、品行承诺) | √ | √ | |||
19 | 咸宁市司法局 |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2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辅助业务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需为国民教育学历)4.申请人与机构聘用合同书5.申请人需提供相应专业的培训合格证书(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证)6.品行承诺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申请鉴定人助理)(初审) | 《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鄂司法[2008]25号) | 申请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的程序:市州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厅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核发《司法鉴点人助理工作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 咸宁市司法局 | 1.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自备(聘用合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品行承诺)3.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培训合格证书) | √ | √ | |||
20 | 咸宁市司法局 |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2.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类别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历证书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变更执业类别)(初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咸宁市司法局 | 1.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自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资格证书)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