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有关要求,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了咸安区区直单位可出具证明的事项。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清单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下一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实时对我区保留证明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方便群众办事。
附件:咸安区区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021年 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