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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咸安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咸安政发20221号)开展了实施后评估工作并根据实施后评估意见拟定了《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意见,请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2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话:0715-8367189

电子邮箱:3336538592@qq.com

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9号

    编:437000

附件: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安政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区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

(三)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使用(委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住建、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职责分工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五)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

(五)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第七条使用(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及相关要求;

(二)与投资主管部门共同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支付代建服务费用;

(三)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四)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负责筹措资金,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付计划;

(六)负责项目勘察、设计、预算、监理、跟审及工程决算;

(七)监督项目施工方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八)与代建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九)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和审查,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明确使用(委托)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和项目全过程协调工作及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代建单位可采取EPC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对外公开招标。根据项目招标方式,使用(委托)单位可将施工图设计、预算交由代建单位实施,使用(委托)单位必须参与全过程审核及监督。

(二)严格按照发改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和与使用(委托)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三)协助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四)组织开展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五)按工程项目进度提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交由使用(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按月向发改、财政部门和使用(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协助办理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

(七)与使用(委托)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整理、编制、移交,向使用(委托)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八)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委托)单位、发改、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九)与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十)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九条使用(委托)单位依据《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报批。

第十条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使用(委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审批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使用(委托)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使用(委托)单位应当将代建合同报送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发改部门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应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五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和使用(委托)单位同意,按《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因工程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和使用(委托)单位同意,按《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文件、签证等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委托)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审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委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委托)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消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使用(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综合考虑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后,报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0号)及相关规定,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责任期限内,因存在严重过错,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安全事故,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代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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