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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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咸宁市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细化区级储备粮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一、起草背景

《咸宁市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咸安政办发〔2016〕47号)于2016年11月11日颁布施行,2016版《咸宁市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情、省情、市情、区情粮情不断变化,特别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对储备粮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2021年初,省政府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区级储备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安排,区发改局(粮食局)结合区级储备粮管理现状,在2016版办法基础上起草新版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22年1月中旬,区发改局(粮食局)起草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区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意见,共收到全区各乡镇办场、各区直单位3条意见,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咸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九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共四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收购计划制定、入库成本价格核定、收购质量检验检测的主体和程序;

第三章储存,共六条。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不得违反的工作规定。

第四章,轮换,共九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轮换年限,稻谷一般不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对轮换架空期、销售款的归集、轮换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动用,共三条。对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限定,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可由区政府直接下令动用;

第六章,利息费用补贴,共四条。明确了储备粮利息费用实行定额补贴,亏损区级财政据实补贴。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五条。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范围,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执行规定情况,财政、审计、农发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三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第九章,附则,共二条。明确了区级地方储备粮财务管理和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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